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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缴费基数不足,工伤待遇如何计算?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5-21 09:17)    点击:237

工单位缴费基数不足,工伤待遇如何计算?

  钟某系某B公司职工,月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B公司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83元/月的标准为钟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10月钟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案例】:

  钟某系某B公司职工,月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B公司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83元/月的标准为钟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10月钟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钟某的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1583元的标准支付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钟某领取上述款项后,认为其实际工资是2000元,B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是1583元,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差6672元。而B公司认为,公司已依法参加社保,其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已支付,故公司不应在承担该待遇的差额部分,即使存在问题,也是社保部门的问题,与公司无关。钟某在与B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于2014年3月申请仲裁。2014年4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作出仲裁裁决前,进行了最后调解,最终B公司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600元结案。

  【法律依据】:

  工资: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单位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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