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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
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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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199810328621
  • 资格证号:11101199810328621
  • 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手机:13261996547
网站公告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简介

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概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法核名和备案,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MD0196194W是全国最有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首都北京的黄金地段,毗邻北京西客站、北京世纪坛医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煤地大厦、中央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北京铁道部铁路总医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北京通联大酒店、北京铁道大厦、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中共北京二商集团党校、军事博物馆等等,可称之为“人杰地灵、物华盛茂”之宝地,算得上是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的好地方。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710,地理位置优越,办公环境良好、舒适,交通便利

二、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林权纠纷,矿产资源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邻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名誉侵权纠纷,肖像侵权纠纷,投资理财纠纷,旅游纠纷,民事诉讼,海商事纠纷等国内案件以及国际贸易纠纷,国际仲裁纠纷等涉外案件、法律顾问等等。

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特邀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特邀嘉宾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嘉宾律师、沈阳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山东卫视《调查》栏目主动报道律师、《腾讯视频》主动报道律师、《搜狐视频》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新京报》主动报道律师、《安徽商报》主动报道律师、《百度新闻头条》主动报道律师、《京华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新浪新闻中心》主动报道律师、《南方网》主动报道律师、《中国日报》主动报道律师、《环球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澎湃新闻网》主动报道律师、《人民日报》主动报道律师、《河南都市报》主动报道律师、《今日徐州》栏目主动报道律师等等。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有:

伊朗大使馆法律顾问、新加坡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法律顾问、北京市建筑总公司混凝土搅拌公司法律顾问、清华同方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康恩公共关系咨询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中原油田勘探设计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徐州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大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徐州市政府金山桥关委会法律顾问、 徐州安达集团法律顾问等等。

五、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繁华区域,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和一流商务环境。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坚持"以客户为导向",专门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和"专业律师团队",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客户至上、服务为主、专业为本、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全面提供商业运作范畴的法律服务,同时提供各个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形成了一系列独具特色、操作性强的法律风险防控。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现有主任律师、合伙律师、资深律师、专家顾问、律师、律师助理、行政等数人,律师等均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我国著名高等学府。我们的律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奉行“团队至上”的合作精神,分工协作、同心协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优秀的法律服务。我们同时也在不断扩充我们的团队,为打造中国最优秀的行业性律师事务所而奋斗。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坚持“高效、尽职、勤勉”的专业精神,确保每位客户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核心,在坚持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行政案件、海商事案件、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实现了客户价值最大化,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怀有最强烈的责任感,兢兢业业、全心全意地完成客户的每一份委托。我们愿以最坚定的意志、最强大的信念与您并肩,成为您事业上最可靠的伙伴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处于黄金地段,办公环境优越,交通便利,是以诉讼、仲裁、法律顾问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同时致力于房地产、公司与证券、知识产权、和金融与投资等专业领域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争取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执业原则,其优质服务得到当事人高度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都北京的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信奉“唯有专精,方显卓越”的执业理念,始终致力于打造一个专业分工精细、管理规范严谨、服务质量优良、职业声誉卓著的专业精英型团队。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批精通专业法律、熟悉专业经济的跨行业、复合型法律人才,在WTO法律制度、公司法律、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医疗卫生、行政法律、重大疑难刑事以及民事损害赔偿、债务追索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金融企业债务追索、重大疑难刑事以及民事损害赔偿、债务追索、公司并购、重组、企业改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企业再融资、项目投融资、企业破产、大型建设项目及房地产全程法律服务。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精益求精,倾情投入,侧重于为客户寻求具有建设性的方案与复杂问题的可操作性解决途径,并力求准确地评估出某一策略或行动的成本和收益,成功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构筑了广大客户予以充分信赖的坚实基础。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推崇“律师各尽其长,团队尽其能”的专业细分和业务互补为基础的公司化的运营模式,并借鉴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执业流程,采取主协办律师制度、项目小组制度、例会制度、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培训制度、全程监控、客户管理制度等管理手段,确保向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团队凝聚力和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为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同时,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十分注重与法学科研部门、司法部门保持及时的信息交换,确保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也十分重视与国外同行的密切合作,并建立了稳定的协作关系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办公现代化,应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进行办公、法律研究和案件事务管理。所内计算机全部通过宽带与Internet联接,并不断建立和升级内部网络、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系统,确保高效率地进行互联网通讯和局域网资源共享。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还拥有先进完善的文印系统及信息资料查询系统,具备快速、准确、全面搜集各种信息的能力。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越来越多地利用功能完善的电子数据库进行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同时,丰富且更新及时的图书资料也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电子信息之外的重要法律信息资料来源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是尊重、互助、关爱、和谐、真诚、信赖。这是由于本所完善的选材机制、先进的管理理念及业务学习制度,将所有律师真正打造成一支有战斗力的团队。                                            

作为一个大家庭,本所力求使每位成员得到尊重及关怀,并为每位成员提供充分发展的机会及必要的支持,使每位成员伴随隽永一起成长,分享隽永发展的喜悦,在追求成功与卓越的同时拥有发自内心的归属感。基于这样的文化氛围,本所得到稳定的发展,确保了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及可以信赖的法律服务,并在多项专业领域取得了丰硕业绩。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将注重知识更新、强调团队合作、崇尚理论学习、由具有学者风范的高素质律师以不懈追求的精神及良好质量控制的实务操作规范,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领域广泛的高水平法律服务。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精英荟萃,拥有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团队,团队中包括多名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合伙人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在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均在国内外著名学府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大多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其中一部分律师还涉其他专业,具有多方面学术背景。在成为本所律师之前,他们或执业于国内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或曾供职于公检法系统,或来自部委机关,大多有着较长的执业经历和丰厚的执业经验。众多不同行业的实务经验使得他们在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架熟就轻得心应手。在政法、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劳动、新闻等部门积累了广泛的社会资源,能够有效地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为建立和培养一支令客户可以信赖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为所内律师提供相对应的专业培训,选拔人才与用人机制有效地融为一体,建立了高效运转的专业性团队。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工作中,坚持与客户保持充分的合作和沟通,为客户提供真正具有价值的解决方案。人才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财富,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市场营销人才、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好、专业水准高、服务态度一流的律师团队。
   客户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原动力”,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充分倾听客户的声音,理解客户的需求,贯彻 “市场本土化、服务全球化”法律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通过不同专业、不同地域律师的合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价值,帮助客户获得成功。为解决客户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投融资中心”,与银行、信托、私募股权资金、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客户的发展,帮助客户获得成功。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为多家海内外企业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要符合律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律师执业的发展空间,建立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长久的共赢关系。  
   要建立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律师。要全面拓展律师业务,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和指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   
    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包括:合伙人决策机制、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薪酬分配制度、合作办案机制、市场开拓机制、品牌建设机制等等。
    律师事务所是全体律师执业的共同平台,是律师们的共同家园。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增强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珍惜律师的共同的荣誉。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服务于国家发展的大局,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和发展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综上所述,未来将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努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关键,也是律师事务所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希望全体律师和员工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把个人发展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纲要紧密结合,努力实现个人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共赢局面。相信只要我们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六、联系方式:

如需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微信号:13261996547或者379948842;

邮箱号:379948842@qq.com;

QQ:379948842

 

张敬辉律师简介

、张敬辉律师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新闻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特邀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特邀嘉宾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嘉宾律师、沈阳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山东卫视《调查》栏目主动报道律师、《腾讯视频》主动报道律师、《搜狐视频》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新京报》主动报道律师、《安徽商报》主动报道律师、《百度新闻头条》主动报道律师、《京华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新浪新闻中心》主动报道律师、《南方网》主动报道律师、《中国日报》主动报道律师、《环球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澎湃新闻网》主动报道律师、《人民日报》主动报道律师、《河南都市报》主动报道律师、《今日徐州》栏目主动报道律师等等。

、张敬辉律师的详细介绍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工作经验20多年,律师证号:11101199810328621;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实际出资人;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以来始终以客户利益至上为最高宗旨,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践行社会赋予律师的使命,确实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系列出色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充分信赖及肯定。办案经验丰富,能力超强,思维敏捷,在全国各地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民商事、刑事、行政二审案件,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商事、刑事、行政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因此,得到了诸多电视台、媒体、报社记者的主动采访和报道,因而,被誉为全国资深律师;现担任许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一位经验丰富、正义感最强、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公道正派、不畏权势、为人厚道、吃苦耐劳、持之以恒、兢兢业业、有责任心、思维灵活、刚正不阿、法律知识渊博、最有实力、诚实信用的资深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抗拒各种权势!坚信邪不胜正,坚持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真理,不畏惧各种权势!

、张敬辉律师擅长业务领域:

    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林权纠纷,矿产资源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邻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名誉侵权纠纷,肖像侵权纠纷,投资理财纠纷,旅游纠纷,民事诉讼,海商事纠纷等国内案件以及国际贸易纠纷,国际仲裁纠纷等涉外案件、法律顾问等等。

、张敬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

伊朗大使馆法律顾问、新加坡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法律顾问、北京市建筑总公司混凝土搅拌公司法律顾问、清华同方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康恩公共关系咨询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中原油田勘探设计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徐州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大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徐州市政府金山桥关委会法律顾问、 徐州安达集团法律顾问等

、张敬辉律师教育经历:

1996年取得江苏省南京大学法学专科文凭,同年取得律师资格。

2000年取得江苏南省京大学法学本科文凭。

2009年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2009年取得资深律师职称

、张敬辉律师工作经历:

1997年初至2003年初江苏省徐州市金铎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4年至2008年在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2008年至2014年在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作为高级合伙律师;

2014年至2017年9月在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律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日被聘请在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2018年1月2 日至8月2日被聘请在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2018年8月2日至今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正式主任律师和实际出资人。

、张敬辉律师专业技能: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能以英文为工作语言。

熟练的计算机操作。

八、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

如需要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微信号:13261996547或者379948842;

邮箱号:379948842@qq.com;

QQ:37994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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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与安×1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22 02:38)     点击:65

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与安×1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1639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25号北侧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宋海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艳,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1,女,19306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康,男,1977423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1、安×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6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7月,安×1、安×2共同诉至原审法院称:2009629日,安×3同龙湖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位于通州××号。合同签订后,安×3按照合同约定向龙湖置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后因病在交房前去世。因安×3无子女,其法定继承人尚有姐姐安×1和弟弟安×42015210日,安×4死亡。安×4育有一子安×2。依照(2013)二中民终字第1041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龙湖置业公司应当退还安×3支付的全部购房款。现安×1、安×2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龙湖置业公司退还合同编号为Y670155的商品房购房款共计432936元并要求龙湖置业公司赔偿安×1、安×2利息损失4万元。

龙湖置业公司辩称:安×1、安×2提出退还购房款要求,我公司与安×1、安×2沟通过,与其说明要求其提供属于合法继承人的公证文书即可以退还购房款。但直至一审判决生效,安×1、安×2也没有提供公证书。我公司不同意赔偿4万元利息损失。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3与龙湖置业公司于2009627日签署合同编号为Y670155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安×3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限价商品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88.89平方米,房屋总价432236元。合同签订后,安×3向龙湖置业公司交纳432236元购房款。后安×3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于20101119日去世。安×4、安×1、安×3系兄弟姐妹关系。201212月,安×1、安×4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龙湖置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2013424日,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安×3与被告北京龙湖置业置业有限公司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670155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驳回原告安×4、安×1的诉讼请求。”后安×4、安×1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8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0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2月,安×4去世。安×4之妻康宝华于20146月去世。二人仅育有一子安×2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安×3与龙湖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安×3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且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龙湖置业公司依据保障房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文件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该请求亦得到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已确定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龙湖置业公司应当将购房款退还安×3的合法继承人安×1、安×2;龙湖置业公司长期持有安×3支付的购房款拒不退还给安×1、安×2造成了相应的利息损失,安×1、安×2主张4万元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安×1、安×2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二百三十六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于赔偿安×1、安×2购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龙湖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房屋是安×3购买的,并非被上诉人购买的,判令涉案购房合同解除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10410号二审判决中,并没有从法律上确认被上诉人的继承人身份。我公司在被上诉人要求返还购房款时,明确告知其应提供可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因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供,故我公司无法返还购房款。如果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符合继承人身份,要求我公司将涉案房款返还给被上诉人,我公司可以配合,但之前不能返还是正当合理的,所以我们不应赔偿对方四万元利息损失。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赔偿利息损失四万元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安×1、安×2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表示四万元利息的计算依据是从安×3与龙湖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的标准计算至2015829日。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2013)通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041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信、死亡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证、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龙湖置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安×1、安×2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四万元利息。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安×3与龙湖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后,依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因安×3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龙湖置业公司依照主管部门的管理文件规定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龙湖置业公司应向安×3的继承人退还全部购房款项。龙湖置业公司以安×1、安×2未能向其提供继承人的公证资料作为拒不向安×1、安×2退还款项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首先龙湖置业公司在其与安×3签订的合同解除后,无权继续持有安×3交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其次,安×1和安×2系安×1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向龙湖置业公司主张房款款,安×1和安×2未能提供继承人公证资料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且在龙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上一个诉讼中,法院已经确认了安×1与安×3系姐妹,龙湖公司应予以及时返还购房款。除返还购房款外,因龙湖公司长期持有购房款产生的利息也应当一并返还。经本院核实,安×1和安×2主张的利息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由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曾彦代理审判员郑吉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可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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