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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
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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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199810328621
  • 资格证号:11101199810328621
  • 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手机:13261996547
网站公告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简介

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概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法核名和备案,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MD0196194W是全国最有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首都北京的黄金地段,毗邻北京西客站、北京世纪坛医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煤地大厦、中央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北京铁道部铁路总医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北京通联大酒店、北京铁道大厦、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中共北京二商集团党校、军事博物馆等等,可称之为“人杰地灵、物华盛茂”之宝地,算得上是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的好地方。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710,地理位置优越,办公环境良好、舒适,交通便利

二、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林权纠纷,矿产资源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邻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名誉侵权纠纷,肖像侵权纠纷,投资理财纠纷,旅游纠纷,民事诉讼,海商事纠纷等国内案件以及国际贸易纠纷,国际仲裁纠纷等涉外案件、法律顾问等等。

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特邀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特邀嘉宾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嘉宾律师、沈阳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山东卫视《调查》栏目主动报道律师、《腾讯视频》主动报道律师、《搜狐视频》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新京报》主动报道律师、《安徽商报》主动报道律师、《百度新闻头条》主动报道律师、《京华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新浪新闻中心》主动报道律师、《南方网》主动报道律师、《中国日报》主动报道律师、《环球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澎湃新闻网》主动报道律师、《人民日报》主动报道律师、《河南都市报》主动报道律师、《今日徐州》栏目主动报道律师等等。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有:

伊朗大使馆法律顾问、新加坡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法律顾问、北京市建筑总公司混凝土搅拌公司法律顾问、清华同方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康恩公共关系咨询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中原油田勘探设计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徐州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大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徐州市政府金山桥关委会法律顾问、 徐州安达集团法律顾问等等。

五、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繁华区域,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和一流商务环境。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坚持"以客户为导向",专门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和"专业律师团队",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客户至上、服务为主、专业为本、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全面提供商业运作范畴的法律服务,同时提供各个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形成了一系列独具特色、操作性强的法律风险防控。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现有主任律师、合伙律师、资深律师、专家顾问、律师、律师助理、行政等数人,律师等均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我国著名高等学府。我们的律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奉行“团队至上”的合作精神,分工协作、同心协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优秀的法律服务。我们同时也在不断扩充我们的团队,为打造中国最优秀的行业性律师事务所而奋斗。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坚持“高效、尽职、勤勉”的专业精神,确保每位客户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核心,在坚持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行政案件、海商事案件、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实现了客户价值最大化,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怀有最强烈的责任感,兢兢业业、全心全意地完成客户的每一份委托。我们愿以最坚定的意志、最强大的信念与您并肩,成为您事业上最可靠的伙伴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处于黄金地段,办公环境优越,交通便利,是以诉讼、仲裁、法律顾问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同时致力于房地产、公司与证券、知识产权、和金融与投资等专业领域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争取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执业原则,其优质服务得到当事人高度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都北京的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信奉“唯有专精,方显卓越”的执业理念,始终致力于打造一个专业分工精细、管理规范严谨、服务质量优良、职业声誉卓著的专业精英型团队。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批精通专业法律、熟悉专业经济的跨行业、复合型法律人才,在WTO法律制度、公司法律、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医疗卫生、行政法律、重大疑难刑事以及民事损害赔偿、债务追索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金融企业债务追索、重大疑难刑事以及民事损害赔偿、债务追索、公司并购、重组、企业改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企业再融资、项目投融资、企业破产、大型建设项目及房地产全程法律服务。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精益求精,倾情投入,侧重于为客户寻求具有建设性的方案与复杂问题的可操作性解决途径,并力求准确地评估出某一策略或行动的成本和收益,成功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构筑了广大客户予以充分信赖的坚实基础。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推崇“律师各尽其长,团队尽其能”的专业细分和业务互补为基础的公司化的运营模式,并借鉴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执业流程,采取主协办律师制度、项目小组制度、例会制度、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培训制度、全程监控、客户管理制度等管理手段,确保向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团队凝聚力和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为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同时,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十分注重与法学科研部门、司法部门保持及时的信息交换,确保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也十分重视与国外同行的密切合作,并建立了稳定的协作关系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办公现代化,应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进行办公、法律研究和案件事务管理。所内计算机全部通过宽带与Internet联接,并不断建立和升级内部网络、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系统,确保高效率地进行互联网通讯和局域网资源共享。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还拥有先进完善的文印系统及信息资料查询系统,具备快速、准确、全面搜集各种信息的能力。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越来越多地利用功能完善的电子数据库进行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同时,丰富且更新及时的图书资料也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电子信息之外的重要法律信息资料来源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是尊重、互助、关爱、和谐、真诚、信赖。这是由于本所完善的选材机制、先进的管理理念及业务学习制度,将所有律师真正打造成一支有战斗力的团队。                                            

作为一个大家庭,本所力求使每位成员得到尊重及关怀,并为每位成员提供充分发展的机会及必要的支持,使每位成员伴随隽永一起成长,分享隽永发展的喜悦,在追求成功与卓越的同时拥有发自内心的归属感。基于这样的文化氛围,本所得到稳定的发展,确保了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及可以信赖的法律服务,并在多项专业领域取得了丰硕业绩。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将注重知识更新、强调团队合作、崇尚理论学习、由具有学者风范的高素质律师以不懈追求的精神及良好质量控制的实务操作规范,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领域广泛的高水平法律服务。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精英荟萃,拥有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团队,团队中包括多名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合伙人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在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均在国内外著名学府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大多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其中一部分律师还涉其他专业,具有多方面学术背景。在成为本所律师之前,他们或执业于国内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或曾供职于公检法系统,或来自部委机关,大多有着较长的执业经历和丰厚的执业经验。众多不同行业的实务经验使得他们在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架熟就轻得心应手。在政法、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劳动、新闻等部门积累了广泛的社会资源,能够有效地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为建立和培养一支令客户可以信赖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为所内律师提供相对应的专业培训,选拔人才与用人机制有效地融为一体,建立了高效运转的专业性团队。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工作中,坚持与客户保持充分的合作和沟通,为客户提供真正具有价值的解决方案。人才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财富,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市场营销人才、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好、专业水准高、服务态度一流的律师团队。
   客户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原动力”,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充分倾听客户的声音,理解客户的需求,贯彻 “市场本土化、服务全球化”法律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通过不同专业、不同地域律师的合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价值,帮助客户获得成功。为解决客户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投融资中心”,与银行、信托、私募股权资金、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客户的发展,帮助客户获得成功。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为多家海内外企业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要符合律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律师执业的发展空间,建立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长久的共赢关系。  
   要建立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律师。要全面拓展律师业务,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和指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   
    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包括:合伙人决策机制、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薪酬分配制度、合作办案机制、市场开拓机制、品牌建设机制等等。
    律师事务所是全体律师执业的共同平台,是律师们的共同家园。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增强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珍惜律师的共同的荣誉。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服务于国家发展的大局,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和发展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综上所述,未来将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努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关键,也是律师事务所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希望全体律师和员工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把个人发展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纲要紧密结合,努力实现个人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共赢局面。相信只要我们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六、联系方式:

如需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微信号:13261996547或者379948842;

邮箱号:379948842@qq.com;

QQ:379948842

 

张敬辉律师简介

、张敬辉律师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新闻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特邀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特邀嘉宾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嘉宾律师、沈阳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山东卫视《调查》栏目主动报道律师、《腾讯视频》主动报道律师、《搜狐视频》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新京报》主动报道律师、《安徽商报》主动报道律师、《百度新闻头条》主动报道律师、《京华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新浪新闻中心》主动报道律师、《南方网》主动报道律师、《中国日报》主动报道律师、《环球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澎湃新闻网》主动报道律师、《人民日报》主动报道律师、《河南都市报》主动报道律师、《今日徐州》栏目主动报道律师等等。

、张敬辉律师的详细介绍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工作经验20多年,律师证号:11101199810328621;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实际出资人;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以来始终以客户利益至上为最高宗旨,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践行社会赋予律师的使命,确实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系列出色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充分信赖及肯定。办案经验丰富,能力超强,思维敏捷,在全国各地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民商事、刑事、行政二审案件,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商事、刑事、行政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因此,得到了诸多电视台、媒体、报社记者的主动采访和报道,因而,被誉为全国资深律师;现担任许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一位经验丰富、正义感最强、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公道正派、不畏权势、为人厚道、吃苦耐劳、持之以恒、兢兢业业、有责任心、思维灵活、刚正不阿、法律知识渊博、最有实力、诚实信用的资深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抗拒各种权势!坚信邪不胜正,坚持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真理,不畏惧各种权势!

、张敬辉律师擅长业务领域:

    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林权纠纷,矿产资源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邻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名誉侵权纠纷,肖像侵权纠纷,投资理财纠纷,旅游纠纷,民事诉讼,海商事纠纷等国内案件以及国际贸易纠纷,国际仲裁纠纷等涉外案件、法律顾问等等。

、张敬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

伊朗大使馆法律顾问、新加坡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法律顾问、北京市建筑总公司混凝土搅拌公司法律顾问、清华同方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康恩公共关系咨询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中原油田勘探设计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徐州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大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徐州市政府金山桥关委会法律顾问、 徐州安达集团法律顾问等

、张敬辉律师教育经历:

1996年取得江苏省南京大学法学专科文凭,同年取得律师资格。

2000年取得江苏南省京大学法学本科文凭。

2009年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2009年取得资深律师职称

、张敬辉律师工作经历:

1997年初至2003年初江苏省徐州市金铎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4年至2008年在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2008年至2014年在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作为高级合伙律师;

2014年至2017年9月在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律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日被聘请在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2018年1月2 日至8月2日被聘请在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2018年8月2日至今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正式主任律师和实际出资人。

、张敬辉律师专业技能: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能以英文为工作语言。

熟练的计算机操作。

八、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

如需要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微信号:13261996547或者379948842;

邮箱号:379948842@qq.com;

QQ:37994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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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22 02:18)     点击:104

x与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初字第35103

原告黄×,男,196912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18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男,196957日出生。

原告黄×(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董x(以下称其姓名)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伟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到庭参加诉讼。董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926日,被告作为出租方(甲方)、原告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我承租被告方华联生活超市×店HL面积约16平方米以上摊位经营大肉、水产、分割鸡项目。租赁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从超市开业之日算共计一年,年租金为80000元,租金年付,合同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我依约支付一年房租80000元及合同保证金10000元,并对承租的地方进行装修。20141219日,被告经营的华联生活超市开业,我也在该超市正常经营。2015520日,被告超市突然停电,随后关门,我要求被告恢复通电、开门继续营业,被告拒绝,使我至今无法继续经营,被告也未返还相应房租、保证金及货款。现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L的租赁合同于2015520日解除;要求被告返还2015521日至20151219日房租46667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100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720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5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如下设备,即鱼缸一个(1.5米×2.4米)、冷风柜两个(1米×5米,1米×2.5米)、展柜两个、冰台一个(1米×2米)、生鲜灯16个。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华联生活超市突然关门是由于房东突然拉电,几小时后,房东迫于我的压力又接上电源,但之后又没有电,超市断电与我无关。超市停业是由于消防存在问题,不允许营业,且房东带人将超市门窗砸毁,现在房东已将超市门上锁。原告拉自己的设备我不会阻拦。这件事我已报警不下二十次,我们现在手里没有任何材料,都锁在店里了。所以,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不在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吴×、倪×、董x分别作为承租人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由东向西各自承租东辛店进村路旁数亩土地(非耕地),201451日,倪×将其位于上述承租土地上二层房屋出租给袁×。2015616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根据市、区政府相关新农村建设规则的要求,我村委会把由京密路进村路南侧于2013年秋季开始进行了规划建设,所建房屋产权属于董x、倪×、吴×和村委会所有,可对外进行出租”。

2014918日,董x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次承租人自董x处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委会斜对面二层商场(二层整体含电梯、商场门头和广告位),面积约4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4111日至20341031日,租金基数为1600000元,每三年递增百分之八。租金提前一个月半年付(即每年分两次付清),如被告因特殊原因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x。该《租赁合同》落款甲方签字处分别有“董x、吴×、袁×”三人签名。

被告承租上述商场名为华联生活超市×店(以下简称华联超市),被告承租后对外签订分租协议转租商场内摊位。20149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方超市面积约16平米以上经营大肉、水产、分割鸡项目,租赁期限自超市开业起一年,年租金80000元(超市保底销售80000元/月,原告销售保证不低于占比15%,年平均每超过2%年租金返回20000元,第一年无其他费用)。租金年付,结账周期为半个月。合同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30个工作日后,无顾客投诉,无质量问题造成被告相关损失的,被告一次性无息退还原告,如因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合同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014927日,原告向被告分别交付一年租金80000元及合同保证金10000元。

原告称其对所承租的铺位装修,花费约5000元用于安装照明灯具、电线线路设置等,但未就此提交证据。

20141219日,华联超市开业。原告自行购销所经营货品,并由被告经营的华联超市统一负责收款,然后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原告称合同约定双方每半月结算货款,但实际自超市开业至2014年年底被告与原告仅结算一次货款,2015年后被告每天仅给付原告部分货款至超市停业。原告称被告尚拖欠应结算货款172000元,并提交20141219日至2015522日《华联生活超市供货商销售报表》佐证,在该销售报表供货商编号30009、供货商名称“水产大肉”一栏显示零售金额为662237.17元。

2015520日上午,华联超市停电关门、停止营业至今。被告称超市停业系因消防验收不过关,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被告要求作为出租方的董x等解决上述问题,否则暂缓交付租金,但董x对此提议不同意,故被董x断电。

原告称其承租铺位尚有鱼缸一个(1.5米×2.4米)、冷风柜两个(1米×5米,1米×2.5米)、展柜两个、冰台一个(1米×2米)、生鲜灯16个等设备因超市停业关门被锁室内。

x、被告均同意原告自行拆除取走上述设备,董x称被告拿有超市电动门遥控器钥匙可以开启超市大门,若法院认定原告腾退需要其配合的,其愿意协助配合。被告则称超市现被断电,电动门无法启动,需要董x配合才可以开启超市大门。

以上事实,有房屋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收据、华联生活超市供货商销售报表、证明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14926日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适格房屋,原告有义务如期交付相应租金。原、被告自认合同起租日为华联超市开业日,即20141219日,合同期限一年,现原告已依约支付20141219日起一年租金,2015520日因被告、董x二人之间发生纠纷致华联超市停业至今,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已付2015521日至20151218日租金,本院据实扣减,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关于原告依约所付合同保证金,因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且未见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有过错,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关于租金及保证金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应结算货款,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此节结清,鉴于货款均由被告负责统一收取,原告虽仅提交《华联生活超市供货商销售报表》证明在其经营期间共有零售总额662237.17元,而未举证证明双方尚未结清货款数额,但就货款结算一节应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现被告未就此举证,本院根据原告主张据实认定。关于货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称装修损失,未充分举证,本院酌定2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给付。关于原告要求返还的相关设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x应予配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董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做出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与被告王×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解除;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房屋租金四万六千四百六十六元;

三、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黄×合同保证金一万元;

四、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装修损失二千元;

五、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经营货款十七万二千元;

六、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黄×自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村华联生活超市内如下设备:鱼缸一个(1.5米×2.4米)、冷风柜两个(1米×5米,1米×2.5米)、展柜两个、冰台一个(1米×2米)、生鲜灯16个,第三人董x应予配合;

七、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零三元,由被告王×负担(已由原告黄×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黄×)。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黎伟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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