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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
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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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199810328621
  • 资格证号:11101199810328621
  • 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手机:13261996547
网站公告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简介

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概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法核名和备案,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MD0196194W是全国最有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首都北京的黄金地段,毗邻北京西客站、北京世纪坛医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煤地大厦、中央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北京铁道部铁路总医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北京通联大酒店、北京铁道大厦、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中共北京二商集团党校、军事博物馆等等,可称之为“人杰地灵、物华盛茂”之宝地,算得上是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的好地方。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710,地理位置优越,办公环境良好、舒适,交通便利

二、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林权纠纷,矿产资源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邻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名誉侵权纠纷,肖像侵权纠纷,投资理财纠纷,旅游纠纷,民事诉讼,海商事纠纷等国内案件以及国际贸易纠纷,国际仲裁纠纷等涉外案件、法律顾问等等。

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特邀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特邀嘉宾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嘉宾律师、沈阳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山东卫视《调查》栏目主动报道律师、《腾讯视频》主动报道律师、《搜狐视频》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新京报》主动报道律师、《安徽商报》主动报道律师、《百度新闻头条》主动报道律师、《京华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新浪新闻中心》主动报道律师、《南方网》主动报道律师、《中国日报》主动报道律师、《环球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澎湃新闻网》主动报道律师、《人民日报》主动报道律师、《河南都市报》主动报道律师、《今日徐州》栏目主动报道律师等等。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有:

伊朗大使馆法律顾问、新加坡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法律顾问、北京市建筑总公司混凝土搅拌公司法律顾问、清华同方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康恩公共关系咨询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中原油田勘探设计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徐州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大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徐州市政府金山桥关委会法律顾问、 徐州安达集团法律顾问等等。

五、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繁华区域,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和一流商务环境。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坚持"以客户为导向",专门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和"专业律师团队",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客户至上、服务为主、专业为本、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全面提供商业运作范畴的法律服务,同时提供各个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形成了一系列独具特色、操作性强的法律风险防控。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现有主任律师、合伙律师、资深律师、专家顾问、律师、律师助理、行政等数人,律师等均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我国著名高等学府。我们的律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奉行“团队至上”的合作精神,分工协作、同心协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优秀的法律服务。我们同时也在不断扩充我们的团队,为打造中国最优秀的行业性律师事务所而奋斗。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坚持“高效、尽职、勤勉”的专业精神,确保每位客户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核心,在坚持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行政案件、海商事案件、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实现了客户价值最大化,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怀有最强烈的责任感,兢兢业业、全心全意地完成客户的每一份委托。我们愿以最坚定的意志、最强大的信念与您并肩,成为您事业上最可靠的伙伴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处于黄金地段,办公环境优越,交通便利,是以诉讼、仲裁、法律顾问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同时致力于房地产、公司与证券、知识产权、和金融与投资等专业领域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争取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执业原则,其优质服务得到当事人高度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都北京的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信奉“唯有专精,方显卓越”的执业理念,始终致力于打造一个专业分工精细、管理规范严谨、服务质量优良、职业声誉卓著的专业精英型团队。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批精通专业法律、熟悉专业经济的跨行业、复合型法律人才,在WTO法律制度、公司法律、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医疗卫生、行政法律、重大疑难刑事以及民事损害赔偿、债务追索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金融企业债务追索、重大疑难刑事以及民事损害赔偿、债务追索、公司并购、重组、企业改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企业再融资、项目投融资、企业破产、大型建设项目及房地产全程法律服务。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精益求精,倾情投入,侧重于为客户寻求具有建设性的方案与复杂问题的可操作性解决途径,并力求准确地评估出某一策略或行动的成本和收益,成功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构筑了广大客户予以充分信赖的坚实基础。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推崇“律师各尽其长,团队尽其能”的专业细分和业务互补为基础的公司化的运营模式,并借鉴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执业流程,采取主协办律师制度、项目小组制度、例会制度、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培训制度、全程监控、客户管理制度等管理手段,确保向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团队凝聚力和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为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同时,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十分注重与法学科研部门、司法部门保持及时的信息交换,确保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也十分重视与国外同行的密切合作,并建立了稳定的协作关系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办公现代化,应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进行办公、法律研究和案件事务管理。所内计算机全部通过宽带与Internet联接,并不断建立和升级内部网络、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系统,确保高效率地进行互联网通讯和局域网资源共享。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还拥有先进完善的文印系统及信息资料查询系统,具备快速、准确、全面搜集各种信息的能力。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越来越多地利用功能完善的电子数据库进行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同时,丰富且更新及时的图书资料也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电子信息之外的重要法律信息资料来源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是尊重、互助、关爱、和谐、真诚、信赖。这是由于本所完善的选材机制、先进的管理理念及业务学习制度,将所有律师真正打造成一支有战斗力的团队。                                            

作为一个大家庭,本所力求使每位成员得到尊重及关怀,并为每位成员提供充分发展的机会及必要的支持,使每位成员伴随隽永一起成长,分享隽永发展的喜悦,在追求成功与卓越的同时拥有发自内心的归属感。基于这样的文化氛围,本所得到稳定的发展,确保了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及可以信赖的法律服务,并在多项专业领域取得了丰硕业绩。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将注重知识更新、强调团队合作、崇尚理论学习、由具有学者风范的高素质律师以不懈追求的精神及良好质量控制的实务操作规范,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领域广泛的高水平法律服务。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精英荟萃,拥有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团队,团队中包括多名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合伙人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在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均在国内外著名学府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大多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其中一部分律师还涉其他专业,具有多方面学术背景。在成为本所律师之前,他们或执业于国内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或曾供职于公检法系统,或来自部委机关,大多有着较长的执业经历和丰厚的执业经验。众多不同行业的实务经验使得他们在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架熟就轻得心应手。在政法、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劳动、新闻等部门积累了广泛的社会资源,能够有效地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为建立和培养一支令客户可以信赖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为所内律师提供相对应的专业培训,选拔人才与用人机制有效地融为一体,建立了高效运转的专业性团队。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工作中,坚持与客户保持充分的合作和沟通,为客户提供真正具有价值的解决方案。人才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财富,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市场营销人才、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好、专业水准高、服务态度一流的律师团队。
   客户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原动力”,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充分倾听客户的声音,理解客户的需求,贯彻 “市场本土化、服务全球化”法律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通过不同专业、不同地域律师的合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价值,帮助客户获得成功。为解决客户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投融资中心”,与银行、信托、私募股权资金、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客户的发展,帮助客户获得成功。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为多家海内外企业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要符合律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律师执业的发展空间,建立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长久的共赢关系。  
   要建立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律师。要全面拓展律师业务,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和指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   
    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包括:合伙人决策机制、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薪酬分配制度、合作办案机制、市场开拓机制、品牌建设机制等等。
    律师事务所是全体律师执业的共同平台,是律师们的共同家园。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增强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珍惜律师的共同的荣誉。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服务于国家发展的大局,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和发展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综上所述,未来将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努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关键,也是律师事务所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希望全体律师和员工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把个人发展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纲要紧密结合,努力实现个人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共赢局面。相信只要我们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六、联系方式:

如需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微信号:13261996547或者379948842;

邮箱号:379948842@qq.com;

QQ:379948842

 

张敬辉律师简介

、张敬辉律师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新闻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特邀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特邀嘉宾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嘉宾律师、沈阳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山东卫视《调查》栏目主动报道律师、《腾讯视频》主动报道律师、《搜狐视频》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栏目主动报道律师、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主动报道律师、《新京报》主动报道律师、《安徽商报》主动报道律师、《百度新闻头条》主动报道律师、《京华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新浪新闻中心》主动报道律师、《南方网》主动报道律师、《中国日报》主动报道律师、《环球时报》主动报道律师、《澎湃新闻网》主动报道律师、《人民日报》主动报道律师、《河南都市报》主动报道律师、《今日徐州》栏目主动报道律师等等。

、张敬辉律师的详细介绍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工作经验20多年,律师证号:11101199810328621;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实际出资人;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以来始终以客户利益至上为最高宗旨,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践行社会赋予律师的使命,确实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系列出色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充分信赖及肯定。办案经验丰富,能力超强,思维敏捷,在全国各地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民商事、刑事、行政二审案件,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商事、刑事、行政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因此,得到了诸多电视台、媒体、报社记者的主动采访和报道,因而,被誉为全国资深律师;现担任许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一位经验丰富、正义感最强、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公道正派、不畏权势、为人厚道、吃苦耐劳、持之以恒、兢兢业业、有责任心、思维灵活、刚正不阿、法律知识渊博、最有实力、诚实信用的资深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抗拒各种权势!坚信邪不胜正,坚持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真理,不畏惧各种权势!

、张敬辉律师擅长业务领域:

    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林权纠纷,矿产资源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邻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名誉侵权纠纷,肖像侵权纠纷,投资理财纠纷,旅游纠纷,民事诉讼,海商事纠纷等国内案件以及国际贸易纠纷,国际仲裁纠纷等涉外案件、法律顾问等等。

、张敬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

伊朗大使馆法律顾问、新加坡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法律顾问、北京市建筑总公司混凝土搅拌公司法律顾问、清华同方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康恩公共关系咨询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中原油田勘探设计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徐州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大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徐州市政府金山桥关委会法律顾问、 徐州安达集团法律顾问等

、张敬辉律师教育经历:

1996年取得江苏省南京大学法学专科文凭,同年取得律师资格。

2000年取得江苏南省京大学法学本科文凭。

2009年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2009年取得资深律师职称

、张敬辉律师工作经历:

1997年初至2003年初江苏省徐州市金铎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4年至2008年在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2008年至2014年在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作为高级合伙律师;

2014年至2017年9月在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律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日被聘请在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2018年1月2 日至8月2日被聘请在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2018年8月2日至今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正式主任律师和实际出资人。

、张敬辉律师专业技能: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能以英文为工作语言。

熟练的计算机操作。

八、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

如需要委托办理案件,请直接来电联系!

联系人:张敬辉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微信号:13261996547或者379948842;

邮箱号:379948842@qq.com;

QQ:37994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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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22 02:11)     点击:123

张×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58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6411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北京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简×,女,19651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女,19783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生,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简×、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9月,张×、简×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张×与简×于19872月登记结婚,200312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52月,张×与史×登记结婚,2007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张×诉史×离婚纠纷案中,针对双方诉争的北京市昌平区101室的房产(以下简称101号房屋),法院于2014617日作出(2013)昌民再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张×与简×在婚姻存续期间,张×以家庭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该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简×的相关利益”,“因本案案由为离婚纠纷,无法追加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该套房屋的争议应当由张×、史×、简×三人另行解决”。据此,我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101号房屋为张×与简×的婚内共同财产并将产权过户至张×、简×名下。

史×辩称:一、101号房屋与简×无关,简×对该房屋无权主张任何财产权益。()简×对101号房屋的购买不知情。1、本案房屋购买合同、贷款等全部法律文件签字均非简×本人签署,而是由史×签字办理。因此足以说明简×不知情也未参与房屋购买。2101号房屋系经济适用房,购买确需资格,但资格与所有权人并不必须等同。简×仅系名义共同购买人,不能因名义上的资格人而有房产份额,该房屋所有权与其无关。3、张×与简×于2003125日离婚时,调解书及案卷材料均未有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更没有提到过101号房屋,因此可以证明双方无其它争议财产。双方共有财产不包括本案房屋。()简×没有出资。本案房屋的购买由张×与史×共同出资,简×并未出资。()简×的财产权益包含在张×的份额下,其应向张×主张,而非对房屋直接主张共有。该房屋一部分出资交付于张×与史×同居期间,另一大部分出资于张×与史×结婚后支付,而简×从未出资。虽然本案房屋购买合同签订于简×未离婚时,但因简×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购买,简×基于与张×夫妻共有关系的利益依附于张×而存在,即简×的利益包括在张×对本案房屋的份额名下。简×对本案房屋无权提出直接所有的权利主张。()简×仅系审核时的挂名,而非真正购买人。实际权利人应根据出资事实认定。简×虽为名义资格审核人,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简×既不知情,也没参与,更没出资。因此101号房屋与简×无关。

二、101号房屋系张×与史×共有财产,应归双方所有。1、双方自2000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史×的工资卡由张×管理使用,且全部工资及其它收入均交由张×管理使用(原离婚诉讼庭审笔录、证人证言、张×从史×银行卡多次取款记录及双方往来信件均可证明),双方在经济上己混为一体。本案争议房屋系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购买资金、按揭贷款还款及装修等资金由双方共同支付,房屋购买及装修等手续均由史×亲自办理并签署。因此本案房屋属张×、史×共有。2、史×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足以证明其系房屋真实购买人。购房合同系本案房屋取得的原始证明。本案房屋购买合同处的购买人签字系史×所签,足以说明史×系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及使用者,也证明简×非房屋的权益人。3、本案涉及的房屋系张×与史×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结合与史×及张×相熟的朋友的证言,并结合史×装修事实及史×与张×婚后即住在该房屋的事实,足以证明本案房屋系史×与张×为结婚而购买,系双方的共有财产。4、虽然本案房屋购买合同签订于张×与简×离婚前,但产权证取得于张×与简×离婚后,且处于史×与张×同居、经济混同期间。

三、本案房屋归属张×与史×共有不侵犯简×的利益。1、法律并不禁止配偶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方购置财产,而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因此张×在离婚前,隐瞒简×与史×同居并购买房屋,并不影响史×与张×对该房屋的共有。2、依据婚姻法,通常配偶一方与第三方投资设立公司所涉及股权虽属夫妻共有,但并不因此影响公司另一方股东的股权份额与权益,也不影响公司另一方股东的身份及地位。股权与本案房屋虽属不同类财物,但性质相同。与股权分割同理,张×与史×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本案房屋应属张×与史×共有。张×所有的部分房屋份额属张×与简×共同所有。因此本案认定本案房屋归张×与史×所有并不侵害简×的利益。

四、101号房屋系史×与张×共同购买,且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还款。认定为张×与史×共有,更符合本案各方的利益。1、本案房屋购买合同签订于20031月,总房款383188元,贷款额为16万元。首付款108232元支付于201318日,第二笔项款113214元支付于20131212日。20033月起自愿还贷,每月约1100元不等。贷款还清日为200610月,还款额为143035.97元。产权证取得日为20045月。而张×与简×离婚于2003125日。因此,除首付款外,其它款项均支付于张×与简×离婚之后。结合简×并不知悉房屋购买及未实际参与的情形,该房屋归属张×与史×所有更符合当时各方的真正本意。2、张×自2000年与史×同居,其与简×离婚后仍与史×共同生活,直到2005224日结婚。从付款比例讲,张×与史×共同支付的房屋款项占总价款的70%多。因此房屋亦属史×与张×共有。3、本案房屋系史×及其父母的唯一住房,而张×与简×均另有住房。认定房屋属史×所有,并折价支付张×更能体现房屋使用价值的最大化。简×的利益系依附于张×名下,并无不当。

五、史×与张×同居在先,结婚在后。本案房屋购买于同居期间,用于结婚使用。根据婚姻法解释,同居双方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自条件具备起生效。因此张×与史×婚姻自张×离婚之日起生效,有约束力。因此本案房屋自2003125日起所交付的全部款项均应视为张×与史×共有,而与简×无关。

六、101号房屋己由法院判决属史×与张×共同财产,并分割归史×所有,由史×折价给张×,现已执行完毕。该房屋系史×唯一住房,因此应继续判决该房屋归史×与张×共有,并判决到史×名下。

七、简×曾多次参与史×与张×案,但从未出面。史×有理由相信,张×系本案的操控者,而非简×的本意。简×应出庭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

综上所述,要求驳回张×与简×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诉争房屋的归属问题。首先,张×作为购买人对诉争房屋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其次,该房屋购买时间是在20031月,且支付部分房款时张×与简×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简×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权;第三,在张×购买诉争房屋之前张×与史×之间的关系已十分紧密,且史×已参与了该房屋的购买及装修过程,同时亦有一部分房款在张×与史×婚姻存续期间支付,史×对诉争房屋亦享有一定的财产权。故应确认张×、简×及史×对诉争房屋均享所有权,诉争房屋应为三人共有。因张×、简×主张的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其二人名下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判决:一、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五区16号楼3单元101号房屋归原告张×、简×及被告史×共同所有。二、驳回原告张×、简×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简×及史×均不服,上诉至本院。张×上诉理由及请求:史×和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并无关系,原审判决依据史×参与了购买房屋和装修过程以及婚后共同偿还剩余贷款,判决史×享有涉诉房屋部分所有权有悖于事实及法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101号房屋应属我与简×的婚内共同财产。我要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101号房屋归我和简×共同所有。简×上诉理由及请求:101号房屋是我与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张×与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行为,也只能作为史×要求一定补偿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史×主张产权的依据。我与张×上诉请求一致。史×上诉理由及请求:1、简×的起诉是否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思,原审未查清,其主体资格不清。2、简×对购房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无出资,简×系基于与张×的夫妻关系主张房屋共有权,简×系隐名在张×名下,其应向张×主张,无权再行向我主张。3101号房屋系我与张×为结婚共同出资购买,应归我与张×所有。我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案房屋归我与张×所有。

经审理查明:张×与简×原系夫妻,于1987216日登记结婚。2003125日,张×与简×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简×抚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自行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

2002年,张×以家庭名义申请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经济适用房。张×于200313日与北京天鸿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83188元的价格购买了10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房人手写内容及签名均由史×代签。张×为购买诉争房屋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了《私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6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217日至2023217日(20年)。2004531日,张×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张×与史×于2005224日登记结婚。2007年,张×起诉史×要求离婚。2007123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与史×离婚,并对包括101号房屋在内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张×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52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2008年,101号房屋过户至史×名下。因张×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财产分割部分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217日作出(2009)一中民再终字第919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8)一中民终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张×对再审判决仍不服,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撤销(2009)一中民再终字第9196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3560号及(2007)昌民初字第8040号民事判决关于财产部分的处理,将财产部分发回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再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史×提供的由其代张×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合同、电器等物品的销售单,以及张×从史×账户里取款的凭证证实二人在张×自认的同居时间(2003125日)之前关系已经十分密切,史×实际参与了诉争房屋的购买、装修过程。因本案为离婚纠纷,无法追加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该房屋的争议应当由张×、简×、史×三人另行解决。

张×在数次诉讼中对于与史×同居时间的陈述意见不一致,史×一直称其与张×于2000年开始同居。张×曾表示因史×而与简×离婚。

上述事实,有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再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私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与史×已有多次诉讼,主要争议在于购买101号房屋时二人是否处于同居期间,二人的钱款是否合并使用。首先,张×对于其与史×的同居时间及二人的经济状况在数次诉讼中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且本人购买房屋而由与其无经济关联的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代为签字不符合常理,张×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相反,史×对于其与张×的关系及同居时间在数次诉讼中的表述是稳定的。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史×参与了101号房屋的购买、装修过程且与张×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鉴于前述两点理由,101号房屋应属于张×与史×的共同财产,由于购买101号房屋时张×与简×仍然存在婚姻关系,故张×的全部出资均视同其与简×的共同出资,简×对101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包含在张×享有的份额中。因101号房屋整体上并非张×与简×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二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张×、史×对101号房屋享有的权益可以通过分割101号房屋获得实现,因分割101号房屋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直接导致处理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顼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9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简×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张×、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辛荣代理审判员朱文君代理审判员赵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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