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怀孕了,公司要求调岗降薪?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4-02 04:45) 点击:256 |
最近有连续接到几个女性员工的咨询电话,关于女性员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有何具体的法规保护女员工的权益。 其中,一个典型的咨询如下: 我们是咨询类的公司,我进入公司公司第二个月发现怀孕了,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六个月,现在我因为怀孕反应强烈,断断续续去公司上班,公司人事部却一天一封快递,要求我调岗调薪,要不就说在试用期结束的时候评定我在试用期间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不知道该不该签公司的这份协议? 彭律师答复如下: 先看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的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综上法律和规定来看,1、公司是不能在和你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你的岗位和降低你的工资。即使你的岗位调整,也不能降低你的工资。当然,除过你同意的情况。 2 、如你身体状况不允许上班,建议你以孕妇身份向公司请病假, 先休病假,公司应当批准。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法有特别保护,公司一般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休病假的,公司应当发给你病假工资且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3、关于你说的公司说要在试用期结束降你评定为试用期间不合格,试用期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根本没有考核,是无权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仅仅以你怀孕为由就认为你不合格是违法的。 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 彭莉娟律师 139 17347 735 上海市汉口路650号亚洲大厦8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