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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公房的处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5-24 03:33)     点击:755
黄女士与张先生婚后有一套公房,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由谁承租双方有较大的分歧,在实践中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对于上述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法院在处置公房的使用权时,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一、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承租权的,经征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四、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本案法院判决孩子由黄女士抚养,公房由黄女士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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