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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母亲是否可以作为承租人?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07 09:46)     点击:840

上海市虹口区的顾某49岁因病死亡,其系未婚,在虹口区有一套使用权房,且此房内只有顾某一人户口,承租人是顾某,20112月顾某死亡后其母亲委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代理变更该房屋承租户名,接受委托后徐娟律师到派出所调取了顾某的死亡证明、父母与其的身份关系证明。到物业公司要求将此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其母亲。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推说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情况,要么将古某母亲的户口迁进此房,然后才可以办理变更手续。但顾某已死亡,派出所说不符合迁入户口的条件。两条途径都走不通,此事陷入了僵局。代理人多次与物业公司联系,将《上海市房屋租赁条理》解释给他们听,物业公司还是不采纳代理人的建议,徐娟律师只得走访物业的总公司,经过详细的解释,物业公司最终办理了承租人的变更手续,由顾某的母亲作为此房的承租人

法律适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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