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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案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8-12 11:41)     点击:524
 上海某贸易公司于200712月与李某订立口头买卖合同,上海某贸易公司出售给李某444箱宠物球笼,李某要求上海某贸易公司将宠物球笼的模具赠送与李某,李某答应买下上述宠物球笼。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接受了被告李某的委托,在庭审中主张此买卖合同未生效,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444箱球笼货款142080元,被告方主张因原告未赠送宠物球笼的模具,所以买卖合同未生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的代理意见,(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海某贸易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货款14208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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