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娟律师成功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8-12 11:40) 点击:546 |
原告冯某于2008年6月与被告李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547号的某室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09年6月15日止,每月租金4300元,押金4300元.租赁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4300元,被告称出租房的地板损坏,淋浴器被调换,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且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7773元. 原告委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庭审中支付押金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代理人认为被告反诉的证据不足,被告出示了被损坏物品的照片,因无法举证是原告损坏的,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300元押金,.驳回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7773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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