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 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还本长效保险的我岳父的房屋,共6间屋,保险金额8000元,21年后的现在2014年9月15日因暴雨彻底垮塌两间,损失约三分之一。现在由于房地产升值,这6间屋现值4万元,损失三分之一约1.3万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四款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是否该这样算: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
8000元/40000元=0.2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13000元*0.2=2600元
是不是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600元?为什么武胜县保险公司只愿赔偿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