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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礼律师简介孙宏礼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高级律师,兼任中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八届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孙宏礼律师于1987年参加工作,先后在监狱任管教工作、公安机关工作近15年。孙宏礼律师于2001年任专职执业律师。孙宏礼律师有着丰富的公安机关工作经验,特别是刑事案件,在工作期间曾主办或协办近百起各类刑事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后,曾先后承办刑事辩护案件数十起,由于有着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所以刑事辩护效果显著,当事人满意。孙宏礼律师自任专职执业律师以来,先后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两百余起,为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曾主办数起知识产权案件,且全部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宏礼律师有着深厚的经济及财务管理经验,其于1996年考试通过了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工业经济师资格考试,现具有工业经济师资格(中级),其后在担任各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曾参与了许多重大决策。同时,孙宏礼律师凭借自己不懈的努力,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代理承办多项刑事及国内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业务,并担任多家企业、国有公司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其擅长处理刑事及知识产权案件。孙宏礼律师自从事专职律师职业以来,非常注重理论的探讨和研究,其《论刑事辩护的技巧及证据的应用》、《论律师的风险与防范》、《简论律师权利的保障》等论文及案例点评等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中国司法》、《黑龙江律师》等国家级或省市级杂志上,或获得优秀论文等奖项。孙宏礼律师以其优质、高效、规范、诚信的执业风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合作各方的好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8号自然美大厦1404室联系人:孙宏礼电话:1591095331413704565396邮编:100075传真:010--51319710电子信箱:jssunhongli@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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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9 12:53)    点击:266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1、加工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所获加工费,相当于商品经营者的销售收入,不应计为所获利润,而应计为经营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所获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以及已缴纳的税金。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仅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并未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经营额或利润的计算方法。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该通知所规定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非法所获利润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所获利润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减去已交税金。对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

  对于侵权人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成本或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相当于销售收入即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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