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某市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二审无罪辩护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0-11-15 09:37) 点击:1497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刘海川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存在很多疑点,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宣判被告人李某某无罪。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告人所在的加油站同时受中石化公司管理,有严格的财务和工作流程来监管,每天的现金收入和销售产品的数量都有准确记录。控诉机关没有提供这方面关键资料,无法证明加油站所开具的发票没有具体业务。 虚开增值税发票,从票据上有销售额,但实际上没有现金和产品的交易。作为加油站同样给很多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加油站4个月开具408万的增值税发票,在前此几个月和以前的几个月销售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一定会有很大的变化,产品销售数量和金额会有明显差距,财务对此应有明确的记载。对此,一审判决也没有对此调查,更没有说明如此重大疑点。难道加油站财务有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么。 第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共谋虚开增值税。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不应列为同一案件。 他被告人从不认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也不认识更没有见过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同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至于增值税如何到其他被告人手中,是很大的疑点。至于被告人从客户那里得到知马忠的人是否存在,不是被告人的责任。也有可能马忠熟悉加油站开票流程,编造资料,骗取加油站开具增值税发票。很多当事人没有查清,重大疑点不能排除。 第三、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中的瑕疵不能证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像古老典故“疑人偷斧”一样,具有深刻的含义。 加油站和很多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样过程没有任何差别,却开给泽凯公司的发票是虚开;全国各地给泽凯公司开具发票的很多公司,却没有认定虚开发票,唯独这个加油站的行为是虚开的发票,是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发票。让人难以信服。 第四、税务机关没有本案有关损失证明,也就是没有对国家造成损失。 公安部门的说明已经很清楚了,税务机关没有提供实际抵扣税款总额和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是认定增值税发票的权威机关,没有账目的审查,和当事人的供述。单凭使用人的情况来认定开票人的行为,最让人迷糊。 正如要惩罚杀人犯,还要把卖刀的一起认定为共同杀人犯吗? 作为法院的刑事判决是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最严重的认定并给与最严重的处罚,需要有充足而清晰证据来证明其犯罪过程,才能树立司法尊严和公正。 本案的各种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总之,一审判决没有对于证据分析判断,更没有对各种证据进行说理论述,对于辩护人的各辩护观点没有进行反驳。对于各种疑点更没有澄清。 因此,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认真审查,给予公正判决。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 刘海川律师 2010-3-10 本案经刘海川律师的艰辛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