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省政府拆迁行政诉讼二审代理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0-11-15 08:06) 点击:873 |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委托代理二审诉讼。从全部案情来看,确实存在潍坊市政府在修浞水河改造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拆迁户利益,给政府的公信力和国家形象带很坏的影响。 恳请法官为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政府的执法形象、为了国家法制建设,全面调查本案涉及的事实,公正判决。 具体理由和依据有: 1、上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要求确认浞水河改造违法,确认浞水河改造违法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1)、一审法院只是审查被上诉人复议到被上诉人处的程序和法律依据,是法院审查案件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没有审查潍坊市政府在改造浞水河过程具体的行政行为适应法律和程序的合法性。 (2)、潍坊市政府进行的浞水河改造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本案,浞水河改造是征用大量的土地,涉及很多村庄搬迁,应有政府规划和批文。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浞水河改造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依据的各级国家机关批文和各级国家机关的立项。 (3)、一审法院没有将潍坊市政府浞水河改造的行政行为法庭审查的重点,故意避重就轻,回避矛盾,袒护被上诉人。 2、上诉人的房屋被拆是因潍坊市政府浞水河改造的行政行为造成的。 (1)、浞水河改造是政府行为,这是公认的事实,被上诉人和潍坊市政府都认可,答辩状均已证明。政府要进行土地的、规划、征用、拆迁、建设,也不是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当地各个机关单位共同完成;特别是对当地农村房屋的拆迁,更需要村委会的实施和工作。潍坊市各级政府也发布文件,宣传指导工作。但在此范围内与此有关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浞水河改造行为。 在上诉人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不仅由村里领导,还有城管执法人员,公安警察参与拆迁,更能说明上诉人房屋拆迁行为是浞水河改造是政府行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现金支出凭证上记载是收到浞水拆迁房屋附着物补偿款。 (3)、被上诉人所称的村里旧村改造只是浞水河改造的一部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涉及旧村改造单独的一些法律批准文书,被上诉人提起一个不存在旧村改造,让不存在的旧村改造来承担本案的责任。是政府推卸责任,欺骗群众的做法。 如果旧村改造真的存在,被上诉人完全知道,并有相关材料,应该提交法庭,让法庭相信。 国家对村庄改造的规划规定很多。有:《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上诉人合法购买的房屋,并有合法的交易手续。被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已存在几十年,因政府原因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政府的责任。现在很多农村里的房产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国家的原因,并不能说明上诉人的房产不合法。 上诉人的房屋应比照同地理形似的房屋市场价额来计算赔偿价格,给予赔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程序公正是法律实体公正的前提,没有公正的审判,再好的结果,就没有人去相信,更失去他的效率和尊重。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出了对应管辖的看法,法院对此不管不问,没有给与任何答复。严重违反了程序。 5、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政府公信力,偏袒政府只是一时的维护了政府的近期的微小的利益,是鼠目寸光的观念,损害的是司法公正和政府的信誉,是透支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政府的信任是靠政府一点一点的行为来积累,要破坏这种信任,就很简单了。 司法公正也是靠一个一个案子的公正处理,才能在民众中树立威信。当没有了司法公正,司法威信何在。 希望以法官社会责任为重,以国家长远利益为重,以司法公平公正为重,用法官的智慧,推进国家的依法建设和增强民众的法律信仰,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 代理律师:刘海川 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