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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张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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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律师,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资深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电话:187-0937-9519

 

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来,曾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

1、甘肃XX公司与张掖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陈XX涉嫌诈骗一案;

3、劳XX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4、张XX涉嫌组织卖淫一案。

5、酒泉XX小额贷款公司与于XX民间借贷纠纷案;

6、王XX与杨XX、甘肃XX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7、玉门XXX工程公司与甘肃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8、赵XX与酒泉XX公司劳动纠纷案;

9、酒泉XXX公司与陕西XX机电公司买卖合同案;

10、酒泉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密XX公司种子购销合同案;

11、酒泉XX所与甘肃XXX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2、酒泉XX有限公司与张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13、酒泉XX公司应收账款专项委托一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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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规则及无罪问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1-04 09:00)    点击:650



在诈骗类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因为,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主要蓝本,将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规则加以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规则
 
1、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骗取医疗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4、债务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保获贷,公司主管人员明知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致使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应认定为具有诈骗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债务人欺骗担保单位,致使担保单位成为实际的债务人,遭受经济损失,因债务人与担保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应按照合同相对方处理,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罪的无罪问题
 
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类犯罪的主观认定,其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故即使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客观上存在一定形式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能够证明该行为不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的,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情形。
 
3、公司之前的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对外合同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应结合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的具体情况,对于该合同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及是否存在实际履行行为进行界定。简而言之,虚报注册资本并不代表公司无经营、履行合同能力,不能以“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推定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皆系“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虚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使合同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单从该点来看,的确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要素;但另一方面,行为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真实的、等价性的担保,故即使行为人无法正常还款,合同的相对方仍可通过实现抵押权等担保措施取得补偿,其合同权益具有“保障”,行为人的该行为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套用资金的行为。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
 
6、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7、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8、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借款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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