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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8-02 10:46)    点击:118
内容摘要
夫妻“忠实协议”一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协议内容系夫妻双方约定,在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应为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有观点认为,协议中赔偿条款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只有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上,违反一方的行为达到了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方才有效,法院对约定的赔偿数额有自由裁量权。
简要案情
杨某(女)与戴某(男)婚后签订一份忠实协议,约定若发现对方出轨,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杨某于2013年12月生完小孩后,发现戴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吵闹,后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戴某向其赔偿10万元赔偿金。
本案焦点
该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具体分析
文中作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应以离婚为要件,理由如下:
一、忠实协议能否受法律保护应当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而定,而不能孤立的依据婚姻法第四条,因为该条款的支撑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故,夫妻无过错方在一方出轨后能否请求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杨某与戴某签订夫妻忠实协议,违反协议必须赔偿10万元,正是以协议的方式将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具体化。因此,该协议能否受得到支持应当以杨某和戴某最终是否离婚为要件。
二、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承认夫妻“忠实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离婚作为请求赔偿的要件,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夫妻之间应该秉着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的态度努力经营婚姻和家庭,而不应该让金钱影响到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在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请求一方进行赔偿不具有可执行性。本案中,如果杨某与戴某的离婚请求未或准许,或者杨某未提出离婚请求,此时确认赔偿条款的效力显然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据此,上述案例中杨某起诉离婚,如果法院予以准许,那么其就违反忠实协议的10万元赔偿款的请求就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院依然可以根据离婚时戴某的经济能力酌情减少一定的赔偿金额;如果其离婚诉求未获法院准许或者杨某未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忠实协议中10万元赔偿款的约定就无法获法院支持。
该文章来源于:中国法院网|作者: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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