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济南婚姻律师、济南离婚律师、子女抚养、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继承纠纷,遗嘱遗赠,抚养费,婚姻维权网。 联系律师:18253191321;http://www.lawyerlm.cn 一、 婚姻律师的相关工作及服务内容 ? 1、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 2、婚前、婚内财产见证、财产公证、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3、代理离婚诉讼、起草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 4、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5、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监护权变更诉讼; 6、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7、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犯罪刑事诉讼; 8、参加法庭辩论、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二、婚姻家庭律师法律服务范围: 1、婚姻律师: 婚姻登记,婚姻效力,婚前彩礼,财产公证,夫妻投资,共有财产,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投资,保险、股票、基金、信托、 银行理财等权利凭证投资,离婚纠纷,夫妻过错赔偿; 2、财产分割: 财产协议,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分割,保险、股票等权利凭证的分割,共同债务承担,夫妻投资收益与风险; 3、子女抚养: 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亲子鉴定,子女抚养费,子女姓名变更; 4、继承纠纷: 析产、遗产认定,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公证遗嘱,遗嘱见证,遗产分割,胎儿继承,代位继承,继承顺序,遗嘱执行人,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遗嘱纠纷; 5、家庭纠纷: 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寄养,家庭投资,家族财富,家庭财产分割,家庭生活保障,妇女权益,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家庭犯罪;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女职工在“三期”内,公司能解除合同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7-16 12:03)    点击:120

《劳动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事实上,前者提到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后者提到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内涵是相同的,仅文字表达略有差别,《劳动合同法》规定得更加细化、具体。

此外,我国1992年颁布施行、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为相应的规定,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文仅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探讨。

如上所述,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两条规定具体是什么内容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信春鹰阚珂主编的《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中,分别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定义为“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1.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无过失,是指劳动者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客观上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当这三种情形出现时,对于非“三期”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这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绝对情形,而非相对情形,本条并没有类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的兜底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得在此三种情形之外进行扩大解读。

2.不得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需要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当用人单位遇到《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经营困难情形并符合裁员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裁员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次性裁减多名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进行裁减,旨在让“三期”女职工得到更好的劳动条件保护。

3.劳动合同期满,需续延劳动合同至“三期”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该劳动合同,而需续延至“三期”情形消失,即婴儿满一周岁。

4、女职工“三期”内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女职工“三期”保护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区,认为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间,就相当于拿了“免炒金牌”,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并非如此,国家实行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有限保护,而非无限保护,只有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才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三期”女职工并没有其他特权。

比如,当“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义务,并没有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利。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作者:谢炳城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李学军律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历,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执业,执业证号:3709200510970364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具有A类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证、中国证券一级从业资格证(证券基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中国银行从业合格证;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是规范性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市级文明单位”“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市司法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本所秉持诚信为本、专业为本的创所理念,规范执业;创立法律服务网址: 
一、婚姻家庭律师联盟www.lawyerlm.cn
二、知识产权、消费维权律师网:http://www.lsweiquan.cn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学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学军律师,李学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学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531913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学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泰安律师 | 泰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学军律师主页,您是第5021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