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还能拿回来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7-06 11:21) 点击:269 |
周某最近发现其丈夫缪某出轨,并且还动用两人的存款私自送给情人张某大量的金钱。先后给了张某120万元,周某要求张某返还这笔钱款,张某拒绝还款,并称多次怀孕堕胎,是她应得的。于是周某以张某返还其丈夫赠与的全部财产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支持周某的诉讼要求呢? 以上所说的丈夫赠与给情人的120万元是缪某和周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的存款,属于法定夫妻的的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涉及到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由于张某曾经多次和缪某分手,反复纠缠中两人曾经在派出所签过一份协议,“其中有一项内容说,之前双方曾经有过的金钱往来不再追究,作为对情人身体健康的补偿。”张某就以这项内容为依据,认为她和缪某已经达成协议,拒绝退还缪某赠予她的钱款。 由于129万元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该份协议需要缪某和周某夫妻双方的签订才是有效的。缪某没有单独的处分权,擅自与张某签订该份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法院是否支持周某的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综合以上,缪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事后也未取得妻子的追认,丈夫侵害了妻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认定赠与的行为无效,最后法院判决情人将获赠的九十余万元返还。 来源 | 法律快车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离婚律师,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亲子鉴定,重婚罪,婚姻家庭律师、泰安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继承律师,遗产律师,子女抚养,收养,婚姻家庭纠纷,法定继承,公证遗嘱,遗产分割,代位继承,胎儿继承,家庭暴力,无效婚姻,过错赔偿,收养纠纷,登记结婚,监护权,探望权,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协议离婚,婚前彩礼,财产分割,离婚赔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权,离婚赔偿,财产公证。律师推广,知名度,优质案源,年轻律师,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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