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济南婚姻律师、济南离婚律师、子女抚养、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继承纠纷,遗嘱遗赠,抚养费,婚姻维权网。 联系律师:18253191321;http://www.lawyerlm.cn 一、 婚姻律师的相关工作及服务内容 ? 1、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 2、婚前、婚内财产见证、财产公证、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3、代理离婚诉讼、起草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 4、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5、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监护权变更诉讼; 6、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7、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犯罪刑事诉讼; 8、参加法庭辩论、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二、婚姻家庭律师法律服务范围: 1、婚姻律师: 婚姻登记,婚姻效力,婚前彩礼,财产公证,夫妻投资,共有财产,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投资,保险、股票、基金、信托、 银行理财等权利凭证投资,离婚纠纷,夫妻过错赔偿; 2、财产分割: 财产协议,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分割,保险、股票等权利凭证的分割,共同债务承担,夫妻投资收益与风险; 3、子女抚养: 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亲子鉴定,子女抚养费,子女姓名变更; 4、继承纠纷: 析产、遗产认定,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公证遗嘱,遗嘱见证,遗产分割,胎儿继承,代位继承,继承顺序,遗嘱执行人,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遗嘱纠纷; 5、家庭纠纷: 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寄养,家庭投资,家族财富,家庭财产分割,家庭生活保障,妇女权益,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家庭犯罪;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山东律师:民法典实施后,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10-09 17:11)    点击:103

泰安律师:民法典实施后,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12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一、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1一人出资 

房屋产权登记--

1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上述司法实践-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2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二、婚后买房

1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1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1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2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父母出资买房婚前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1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四、婚后: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3双方父母均出资

  1登记在一方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登记在双方名下

上述司法实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免责声明:本文章为转载文章,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李学军律师转载: 18253191321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学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学军律师,李学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学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531913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学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泰安律师 | 泰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学军律师主页,您是第4466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