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婚姻律师、泰安离婚律师:首说部分人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再说部分人婚前财产公证的非必要性;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1-12 22:48) 点击:251 |
泰安婚姻律师、泰安离婚律师:首说部分人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再说部分人婚前财产公证的非必要性; 一、首先知道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何为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建议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父母单位房改房; 2、婚前,男女单位房改房; 3、婚前,再婚时购置房产; 4、婚前,父母出资情形; 5、婚前,父母出借资金情形;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或者出借资金; 7、婚前,男方或者女方出资或者出借资金情形; 8、婚前,上述各种情形,产权登记或者合同签订的购买方在共同名下或者对方名下; 9、其他各种情形; 三、无必要公证情形;下次再论说; 泰安婚姻律师、离婚咨询、离婚律师;电话18253191321 网址:www.lawyerl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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