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济南婚姻律师、济南离婚律师、子女抚养、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继承纠纷,遗嘱遗赠,抚养费,婚姻维权网。 联系律师:18253191321;http://www.lawyerlm.cn 一、 婚姻律师的相关工作及服务内容 ? 1、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 2、婚前、婚内财产见证、财产公证、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3、代理离婚诉讼、起草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 4、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5、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监护权变更诉讼; 6、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7、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犯罪刑事诉讼; 8、参加法庭辩论、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二、婚姻家庭律师法律服务范围: 1、婚姻律师: 婚姻登记,婚姻效力,婚前彩礼,财产公证,夫妻投资,共有财产,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投资,保险、股票、基金、信托、 银行理财等权利凭证投资,离婚纠纷,夫妻过错赔偿; 2、财产分割: 财产协议,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分割,保险、股票等权利凭证的分割,共同债务承担,夫妻投资收益与风险; 3、子女抚养: 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亲子鉴定,子女抚养费,子女姓名变更; 4、继承纠纷: 析产、遗产认定,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公证遗嘱,遗嘱见证,遗产分割,胎儿继承,代位继承,继承顺序,遗嘱执行人,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遗嘱纠纷; 5、家庭纠纷: 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寄养,家庭投资,家族财富,家庭财产分割,家庭生活保障,妇女权益,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家庭犯罪;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泰安律师--最高法典型案例:婚内以个人名义受让股权而欠债,符合3个条件不属于夫妻共债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7-17 18:29)    点击:201

最高法典型案例:婚内以个人名义受让股权而欠债,符合3个条件不属于夫妻共债


最高法典型案例:婚内以个人名义受让股权而欠债,符合3个条件不属于夫妻共债

最高法典型案例:婚内以个人名义受让股权而欠债,符合3个条件不属于夫妻共债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①另一方不知晓且②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③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因该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93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X,男,19572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653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764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华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14278楼。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XXXXX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李**XXX之间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该事实已被二审法院予以认定。(二)XXX所回购的吉林省锦和景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和公司)股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因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的债务。(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XXX的丈夫XXX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均是XXX以个人名义与李**签订,其所形成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李**20198月诉请判令XXXXXX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李**负有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XXXXXX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而李**在一、二审及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其与XXX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均不能证明XXX同意或者追认XXX受让锦和公司股权,亦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用于XXXXXX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李**申请再审称XXX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XXX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XX知晓并基于案涉股权转让而受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XX就受让的案涉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李**此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未予判决XXXXXX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长  张树明

      员  季伟明

      员  孙勇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黄婷婷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学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学军律师,李学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学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531913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学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泰安律师 | 泰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学军律师主页,您是第5245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