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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丈夫遗产后, 是否要继续赡养公婆? 济南律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5-16 14:50)    点击:182
张大妈的儿子赵先生三年前因病去世,儿媳刘女士和孙子继承了房产,将存款等给了公婆。儿子去世后,儿媳除了赡养自己的父母,基于情谊也经常去探望、照顾张大妈和老伴,定期给生活费,三年来大家相安无事。前不久,刘女士再婚,双方均有父母在赡养,去探望前公婆的时间就少了,也不像原来定期给生活费了。张大妈认为虽然自己的儿子去世了,但刘女士是自己的儿媳,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就跟儿子一样有赡养的义务,因此来天通苑南司法所咨询,儿媳是否有义务继续赡养她?    济南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工伤律师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赵某的财产由父母、配偶、子女平分继承。也就是说在《继承法》中,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有继承权的,这种权利不因外界因素被剥夺,不以其他条件为前提。刘女士和公婆都继承了应该继承的部分,刘女士继承遗产不是因为要赡养公婆,而是因为作为配偶有继承的权利,公婆不得以此为由强行要求刘女士来赡养。
虽然说,在实际中的确有这种配偶去世以后一直赡养配偶的父母,为其养老送终的例子,但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父母,但是并不是强制性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父母是因为婚姻法将双方作为共同体,也就是说,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丈夫去世以后,婚姻关系就不存在了,至于丈夫去世后妻子还要不要赡养公婆,全看个人意愿,没有法律义务。工作人员劝解张大妈,刘女士新组家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长辈也应该多体谅他们,有些亲人间的情感问题并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多沟通,以真心换真情。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转自:安徽律师程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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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军律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历,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执业,执业证号:3709200510970364;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具有A类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证、中国证券一级从业资格证(证券基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中国银行从业合格证;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是规范性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市级文明单位”“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市司法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本所秉持“诚信为本、专业为本”的创所理念,规范执业;创立法律服务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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