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属非法关系,非婚生子女受保护。济南律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4-30 15:22) 点击:61 |
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生育的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支付小孩自出生之日起至其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27万多元。 被告周某(男)与原告刘某(女)于2015年相识,后感情升温两人同居,原告刘某于2017年生育女儿刘某某。后来,原告刘某发现被告周某已结婚生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双方就被告应给付其与原告所生女儿刘某某的抚养费数额为多少、是否应赔偿原告10万元精神损失费等问题发生争议。 济南律师,消费维权律师,离婚律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申请对其与原告之女刘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支持被告周某是原告之女刘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与原告生育的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支付小孩自出生之日起至其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27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 法 被告与原告发展婚外情,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对二人非婚生女刘某某均负有抚养教育义务,但综合考虑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刘某某,被告亦同意刘某某由原告抚养,因此刘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被告不直接抚养其女刘某某,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另外,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及被告之妻侵犯其身体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在本案中对上述请求依法不予审理。 来源:河北法制网 转自:保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章为转载文章,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李学军律师转载: 18253191321 李学军律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历,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执业,执业证号:3709200510970364;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具有A类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证、中国证券一级从业资格证(证券基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中国银行从业合格证;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是规范性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市级文明单位”“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市司法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本所秉持“诚信为本、专业为本”的创所理念,规范执业;创立法律服务网址: 一、婚姻家庭律师联盟:www.lawyerlm.cn 二、知识产权、消费维权律师网:http://www.lsweiqu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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