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工亡认定,“48小时”应从何时起算?德州律师,工伤律师,劳动争议律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1-24 10:03) 点击:274 |
案 情 介 绍 死亡职工陈某是甲公司职工,2016年8月17日下午14点陈某上班后,领导发现其精神不振,眼圈发黑,安排其去看病。陈某于当日14:06离开单位,15:05左右到A医院化验血常规,结果为白细胞异常,建议做骨髓穿刺。20:45陈某转至B医院进行了血常规、凝血试验、尿液检查。德州律师,工伤律师,劳动争议律师 8月18日0时又转至C医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类型待定,弥散性血管内溶血?脑出血?”00:35分书面告病危,06:19分自动出院,07:50分转入D医院。 8月19日22:24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脑出血?白血病类型待定”。 2016年9月1日,甲公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法 院 审 理 对于本案陈某应否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于2016年8月17日14:06分离开单位,15:05分左右到A医院就诊,至8月19日22:24分被宣告临床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陈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律分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点的确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除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亦在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由此可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本案陈某的初次诊断时间应如何确定。 诊断是指诊视而判断病情及其发展情况,包括“诊”和“断”两个方面,诊是指医生为断定病症而察看病人身体的情况,断是判断、判定的意思。在工伤认定领域中的初次诊断也应遵循这种涵意。初次诊断时间应为医疗机构对突发疾病的职工进行察看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得出判断病情及其发展情况的结论的时间,方为初次诊断时间。 本案中,陈某从突发疾病离开单位到死亡,辗转四家医疗机构,其中在A医院和B医院仅进行了血常规、凝血试验、尿液检验等检查,并未对其病情作出判断,尚没有形成诊断。至8月18日0时转至C医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类型待定,弥散性血管内溶血?脑出血?”此时,医疗机关方完成对陈某的初次诊断,应以此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三、本案陈某突发疾病至抢救无效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陈某突发疾病,经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0时,至其2017年8月19日22:24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并未超过48小时。 故陈某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转自:保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章为转载文章,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一、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服务范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试用期、辞职、解除合同、裁员与辞退、工伤与职业病、非法用工、员工背景审核、入职离职管理、劳动人事外包风险控制、薪酬方案设计、集体协商、经济补偿、赔偿、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休息休假制度、调派制度、补偿给付制度, 二、工伤赔偿争议纠纷法律服务范围:工伤保险、工伤事故赔偿、一次性赔偿、停工留薪、残疾补助金、 伤残津贴、工伤认定、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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