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法律|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辞职有补偿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1-26 10:18) 点击:129 |
曹影于2014年8月16日入职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双方先后3次签订劳动合同均约定:曹影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淄博劳动争议,工伤律师 在职期间,曹影的月工资由2014年8月的2330元增加到2018年1月的2990元。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 2017年3月10日曹影离职,离职申请表上载明的离职原因是“身体原因”。但是,该申请表并非系曹影本人所写。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曹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曹影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公司向其支付公休日加班费22379元、法定假日加班费4370元;二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曹影提供的考勤表及工作表,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27日之间,曹影在法定休息日共加班159天,法定节假日共加班11天。 庭审中,公司提供2017年2月4日2000元支出凭证一张,及2017年2月6日奖励2000元收条一张,此外还有2017年加班及年假等费用补助5000元的收条一张,以证明曹影在2017年度领到了加班工资。公司还提供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份工资明细表,每张条上均有加班工资一项,并由曹影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曹影要求公司支付公休日加班费22379元及法定假日加班费4370元的诉讼请求,曹影提供了考勤表及工资条作为证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曹影在2017年至2018年3月领到了加班工资,故公司需要给付曹影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加班工资。 在此期间,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休息日加班62天,法定假日加班8天,因此休息日加班费计算为5501.61元,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为1419.77元;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休息日加班39天,法定假日加班1天,因此休息日加班费计算为3931.38元,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为201.61元。 关于曹影要求的经济补偿金13600元,因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安排曹影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实际上曹影长期加班且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是曹影离职原因,故公司应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按4年计算合计9980元。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曹影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休息日加班费9432.99元;给付曹影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法定假日加班费1621.38元;给付曹影经济补偿金9980元。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转自:保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章为转载文章,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问题或者其他问题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一、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服务范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试用期、辞职、解除合同、裁员与辞退、工伤与职业病、非法用工、员工背景审核、入职离职管理、劳动人事外包风险控制、薪酬方案设计、集体协商、经济补偿、赔偿、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休息休假制度、调派制度、补偿给付制度, 二、工伤赔偿争议纠纷法律服务范围:工伤保险、工伤事故赔偿、一次性赔偿、停工留薪、残疾补助金、 伤残津贴、工伤认定、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仲裁...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