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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农村,工作地在城镇,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按哪个标准计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1-22 11:55)    点击:138
持有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工作、生活,出了交通事故后残疾赔偿金究竟该按什么标准赔偿?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有效保障了“城镇化”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德州律师,婚姻律师,工伤律师
2016年10月4日,李某驾驶汽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曾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7年12月7日,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李某某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李某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付李某某残疾赔偿金。于是,李某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人员,但因其经常居住地毗邻唐山市区,生活消费水平与城镇相近,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所以不能单纯以城乡户籍一刀切的方法来确定赔偿标准。于是,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说 法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不同的问题根源。但随着近些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如果这类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事故,在计算残疾赔偿金额或死亡赔偿金额时,仍以其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合理地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显失公允。
为解决上述这一问题,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下发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某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此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失地农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根据现有证据,李某某经常居住地毗邻市区,生活消费水平与城镇相近,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李某某的伤残必然会影响其家庭消费水平,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显然不足以填补受害方的损失,有失公平。故在确认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时,不能简单地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登记作出判断,而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客观考虑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李某某残疾赔偿金。
来源:河北法制网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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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军律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历,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执业,执业证号:3709200510970364;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具有A类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证、中国证券一级从业资格证(证券基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中国银行从业合格证;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是规范性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市级文明单位”“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市司法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本所秉持“诚信为本、专业为本”的创所理念,规范执业;创立法律服务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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