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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双方同意离婚,然而——为啥他们起诉离婚均未获支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9-21 12:03)    点击:53
婚姻案件纷繁复杂,法官在具体办案中如何进行把握?分居两年以上,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婚吗?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他们审理的部分案例进行了释法讲解。聊城律师,离婚律师、婚姻律师。
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  法院未准予离婚
女子马某与男子杨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8年,马某起诉离婚。马某称,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一直两地分居,因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根本未建立起感情基础,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然而,杨某认为双方是有感情的,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指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马某和杨某婚后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因此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同意离婚  孩子抚养无着落故未获支持
女子张某与男子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张某称自己没有工作,主张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无力承担抚养费。李某同意抚养儿子,但需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某是残疾人,他主张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照顾,分得全部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以无收入来源为由不同意承担抚养费,考虑到李某是残疾人,同样无稳定收入,双方离婚将导致孩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司法保护的重点,解决好未成年人抚养等问题,是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必要前提。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双方未能妥善解决婚生子抚养问题之前,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感情破裂”没有证据支持  离婚诉求未获准
在张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原告张某诉称,他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他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赵某认为,他们夫妻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有些小分歧,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但婚后长期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生育子女;原告未提供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事由的证据,故对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不予采信。原、被告应珍惜多年来患难与共的感情,同时给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祥和的家庭氛围,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 法 
对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实,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难以准确把握,所以法律列举了上述一系列具体情形。其中,法律规定“分居两年”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分居满两年”,才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是否判决离婚,法官还会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如果起诉理由不充分,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妥善方案的,仍会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来源:河北法制网
李学军律师转载: 1825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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