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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如何执行?1825319132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9-17 11:10)    点击:57
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怎么执行?请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与被告阮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2015年9月,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子女的抚养:1、婚生女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2、女方具有和具备其探视权直至其年满18周岁,双方约定周一至周五工作日随男方生活,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由女方带领随女方生活。”
离婚后,女儿一直随男方阮某生活。自2016年2月起,阮某认为女儿多次生病均是由于女方许某接走后照顾不周所致,于是不再协助许某接走孩子,许某每次均是短暂看望女儿,双方曾因探视问题产生冲突,作报警处理。2017年8月,许某以探视受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本案讼争。经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原告许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星期六下午可在被告阮某或其家人陪同下探望女儿四小时,阮某应予协助。德州律师,离婚律师、婚姻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执行过程
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后,许某于2017年12月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阮某沟通,敦促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阮某称其已经履行相关义务,并向法院提供了探视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于2018年6月以自动履行结案。
7月3日许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称阮某及其家人阻碍其行使探视权。再次立案后,法院依法向阮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阮某收到后来院陈述其没有阻挠许某探视。
由于执行干警难以实现在每次探视时都在场见证,同时考虑到探视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法院向阮某住所地街道办事处“老赵调解工作室”发出协助执行函,请人民调解员在许某探视期间在场见证。人民调解员老赵于8月11日、8月18日均至探视现场见证许某探视孩子的过程,促使双方对探视时间、地点等达成新的约定,并证明阮某已按判决履行了义务。
探视权案件执行的“调、陪、惩”三字诀
与以财物为标的物的案件不同,探视权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面临更多现实困境,执行干警更需加强沟通交流,执行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调”:即强化执行调解工作。问题既始于矛盾,那就着力化解矛盾,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执行和解,并着力通过情感感化实现破冰。
“陪”:即陪同探视。针对被执行人担心申请人在探视过程中私自带走孩子的顾虑,在必要时执行干警可陪同探视,还可以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及人民调解员的力量,邀请他们陪同探视,见证探视权执行过程。在陪同过程中强化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孩子与父母双方建立正常的情感联系。
“惩”:即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李学军律师转载: 1825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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