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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其案件及原公司情况介绍 我叫陈忠其(原名陈宗其),男,1950年2月出生,现年6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紫金街80号。 1992年上半年我在公安县工商局注册“南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南平开发区管委会,注册资金50万元,集体性质,当时我与管委会约定 “管委会不管资金、不管人员、不管场所、不交管理费,由我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当时领导联名有证)。我用管委会委托我代发的拆迁户的50万元拆迁房屋补偿费去银行验资,获取了验资报告,办理了集体营业执照。50万元验资后我立马就按管委会领导签字的分户金额发给了各拆迁户,然后凭各拆迁户的领条到管委会换回了我原来的50万元借条。经营中我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定经营模式、自租办公场所。只是挂靠了集体名义(红帽子)的牌子。 公司开办后,我承接了南平开发区为拆迁户建安置房100万余元的建房工程,我把自己的10多万元借给公司经营,也计算领取了利息,94年6月我又把私房3间商业门面作价6万元投资给公司做办公经营场所,未收取任何费用,注明是“按股分红、亏损共担”。公司从始至终处于亏损状态,我被关押公司就自然消失了,我共被羁押900多天。 1995年10月县检察院以我在与建筑施工方的合同有7万元差价对我侦查起诉,1998年1月县工商局依法对我的公司作出《重新核定南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私营性质的决定》。一审经4次起诉3次开庭,二审发回重审,2000年12月县法院以“企业人员受贿7万元”对我判三缓四,理由是“我的10多万元属借款并已收回,6万元房产未过户给公司,均不能视为投资”,否定了工商局的决定。依据是引用的国家工商局(96)262号文第5条“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人代表也未投入,-----,原核定的经济性质不变”。我以“房产投资必须过户没有法律依据”上诉到荆州中院,2001年3月二审裁定“经查,陈宗其以其6万元房产投资入股,该房产仅供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办公室使用,陈宗其的房产只能视为其个人入股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享有盈利分红的权利,但不能依此改变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有的经济性质”,维持原判。我继续申诉,2003年11月中院驳回申诉。8年多的办案我申诉了8年多,其间,检察院强迫低价卖掉了我的整栋商业旺铺私房(现在价值200余万元),当时所售的10多万元房款全部被没收,我家破几乎人亡,生活无着,更无资金继续申诉, 2004年我被迫到广东打工维持生计。12年后的2015年9月我又到湖北省高院进行无罪申诉申请再审,2015年12月高院以“50万元注册资金属管委会拿出的,即便之后改作了其他用途也不能改变其初终,且受贿时间是在工商局决定之前”再次驳回申诉。 依据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九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和《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说明只要是实际投入企业经营的各种财产物资就是法律认可的投资,而且在经营中法律允许投资发生增减。二审已认定我的公司只有我有6万元投资再无其他人投资,按“谁投资谁所有”的法律规定,说明公司的产权无论盈亏只能属于我一个人所有,认定我的公司是集体性质和否定工商局的私营决定我始终不服。他们非法低价卖掉了我的私房,无法还原,为了不给我赔偿,原县长出面组织各单位和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进行强大阵容的行政干预,硬要给我判刑。 我的投资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报告。 我要寻求资深专家律师代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作无罪申诉、再审,还我公道。 如果有哪位资深律师认为我的公司当时依法确属私营性质请给予我帮助,作为我向最高法院申诉的律师。有意者请来电来函,我将前往面谈呈据。邮箱:2959141783@qq.com 本人电话(微信) 15926549836,QQ2959141783。 寻求人:陈忠其 2016年3月25日
地区:北京-朝阳区 分类:刑事法律-刑事辩护 提问时间:2016-04-15 11:26:07
提问者:ASK1460690767t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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