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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归罪与疑罪从无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11-26 12:14)    点击:1211

浅谈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主观归罪”与“疑罪从有”现象(侦查阶段)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对复杂或证据不足案件不科学或不正确定性的错误,表现形式主要有:靠大量口供定罪,容易滋生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现象,在开始刑拘阶段就经常“威逼利诱”,用巧妙变换的手段迫使嫌疑人认罪签字;并且存在在签字时所书写笔录与嫌疑人的实际招供不一致的现象;嫌疑人由于失去人身自由的被迫地位,难免有些意志薄弱或胆小的人说了违心的谎话,以致影响案情的定性。

长期的“治安为先、稳定为”观念,以及传统的认为“抓进来”就没有好人的观念,促使我们一些警官为“出色”完成任务,就千方百计的将案件“审好”、“审清”、“审细”、“审全”,这样才显出我们的公安机关工作结果是多么优秀;但是他们却忽视了刑诉法的另一个更重要的要求:应同样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包括无罪证据或最轻证据,可在司法实践中,为嫌疑人寻找有利证据的工作做的远远不够;可刑诉法又限制了社会其他人包括律师的取证权,因此大量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被忽视,这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忽视。

由于我们公安机关刑侦审讯工作的“出色”和“优秀”,我国法庭上几乎没有当庭无罪释放的现象,几乎全部被抓嫌疑人除中途取保候审的以外,都被证据确凿充分的正确定罪,这在全世界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说到取保候审,情形更是复杂,原因多样:有些因为证据不足,有些人保或金保,有些不许任何担保;有些靠灰色关系;有些取保后就不再起诉;有些继续起诉;有些本地人好取保,外地人不好取保,可能是为了监督方便,如北京。但是很少在侦查阶段无罪释放的,笔者从业律师很多年,至今还没有遇到。即使真的证据不足,不应定罪,一般也会按取保候审处理。

侦查阶段律师和家属的介入权值得探讨:侦查机关对家属的及时通知义务,存在不及时甚至不通知的现象,按规定拘留或逮捕决定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家属;律师的会见必须批准并配合,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其他必须批准会见,新律师法也明确不再陪警察在场,应充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但很多公安部门有其内部规定或规则,如限制公安阶段会见的次数,如拒绝和律师谈案情(显然违反刑诉法,律师有权了解案情),不接受律师的取保,如有些地方必须有警察批准陪同等。即使是北京市各区看守所会见都存在很多区别,更不要说全国范围了。

宽严相济、尊重人权、审讯录像、审讯时律师应在场陪同,亲属听证权等这些全世界先进的侦查经验,我们是否应逐步学习和引进;中国古代的严刑酷吏、审判人治化、行政司法混淆化等是否也应淘汰和抛弃;总之,应正确定性罪与非罪、教育可能性、治病救人,防止警察国家现象,防止扩大打击面,和平年代应“轻者更轻,重罪更重”,才能彰显社会和谐尊重,从而更有利于社会改造和稳定;但在国家权力领域的犯罪时决不能宽松,因为他们是利用的公权力,是执法者,他们腐败必须严而又严,这次刑法的改革取消腐败死刑,不知立法者是何初衷?因为腐败是社会最不可容忍的恶疾和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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