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土地纠纷如此高频率的发生?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2 03:35) 点击:134 |
是什么让土地纠纷如此高频率的发生?如果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那政府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就可以了;如果说土地使用权在农民手中,那政府好声好气去找人商量谈判转让事宜就行了。何必引发这么大的纠纷? 因为在政府官员看来,他们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已经足够高了。而他们的这种看法,是从现行法律中得来的。 2004年由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打眼看来,似乎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以动用征地权。实际上不是的,这条法律说“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地,但没有说政府征地一定要“为了公共利益”。况且就算今天我们要求地方政府严格按照“为了公共利益”原则行使征地权,也无法阻止征地权的滥用。因为我们从来没有一条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所以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即使是将土地用作工厂、住宅、商场甚至高尔夫球场等商业或娱乐用途,也可以堂而皇之地使用强制征收的手段把农民的土地占为己有。如果说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损害了农民利益的话,那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够滥用这一权力,也是因为我们在法律上给他们留下了空间。 这部《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地时需要对农民作出补偿,但看了相关条款,你一定会感到不可思议。 该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看清楚没有?这是对征收补偿定了上限,“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我们知道,一幅土地用作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业用途的时候,其产值通常是非常低的,一亩地能带来的年均收入不过一两千块钱。而同样的土地,一旦转作建设用地,其价值则大幅飙升,在许多地区,一亩土地卖出几十上百万的价格并不新鲜。 也就是说,假如一亩在市面上能卖出几十上百万价钱的土地,政府在强制征收之时所需要给农民作出的最高补偿也不过是几万块钱。比如一亩农地年均收入2000元,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则为6万元。但这幅土地在市场上可以卖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本来是农民的土地,政府只是这么转手倒卖一下,几十万上百万收入就落入腰包,而让出土地的农民却最多只能得到几万补偿,有几个人会认为这种做法是公道的?但我们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最让人气短的是,它规定了补偿上限,却没有规定补偿下限。也就是讲,原则上政府只给农民一年收入的补偿也是可以的。 这就是中国征地纠纷四处爆发的法律根源。我们经常认为地方政府征地野蛮不讲理,但地方政府在征地的时候,还可以说农民不服从征地是违抗法律呢。他们确实有法律在手,而这是一部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权威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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