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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PK《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8-19 11:26)     点击:12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据说被废止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1日)替代。

但是,只要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基本都可以拆迁。或者说,作出拆迁、征收的决定,并不需要被拆迁人的同意。而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操作时也很含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从上面列举的法条可以看出,如果政府想拆迁的话,是非常容易找到理由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来说,能争的只是补偿金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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