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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惹争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01 11:20)    点击:1306

来源:京华日报

日前,在山东一家医院,面对一名已经脑死亡的脑溢血患者,其所在的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将其生命维持到48小时。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

  事件

  雇主“拖到48小时”推责

  建筑工人尹广安的葬礼27日在家乡山东微山县举行。5天前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其家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

  尹广安的儿子尹建海介绍,其父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要求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尹广安2011年3月由山东莱西一位包工头介绍到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打工。10月22日,这位51岁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

  尹建海说,父亲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了脑死亡,但有呼吸机的维持,心脏仍然跳动,最终在拖了30个小时后,尹建海与劳务公司签协议私了。虽然没突破48小时,劳务公司仍以其父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说服了尹建海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家属最终获赔16万元

  根据尹广安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死者家属得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前提是不走法律程序认定工伤。“父亲的遗体不能总放在医院,要马上处理,不满意这个结果,但也没有办法。”尹建海说,达成协议后,尹广安的遗体24日从医院运回老家。

  “我们没钱,打不起认定工伤的这个官司。”尹建海说。

  “我们考虑过48小时的限制可能导致我们拿不到工伤赔偿,但最终还是决定要全力抢救。虽然父亲心脏最后还跳动,中国的法律也不认可脑死亡,但医生也给出了抢救已经是徒劳的建议。”尹建海说,所以在30个小时的时候,全家决定撤下呼吸机。

  “我觉得48小时的规定并不公平。”他说。

  说法

  认定工伤可获赔超40万

  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个令人无法承受的抉择,令尹广安家人纠结的“48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在我国近期工伤赔偿纠纷中并非孤例。

  据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介绍,受理农民工诉讼5年多来,接触这类事件有四五起,主要发生的人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因为没有保险公司赔偿,往往认定工伤后由雇佣方全部承担,因此出现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恶意逃避责任。

  李强表示,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即便照顾也就是6万-8万元,有天壤之别。

  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引争议

  就在此前的10月21日,山东济宁市一位姓杨的男性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

  杨先生的遭遇引发网民及法律界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热烈讨论。一些网民认为,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为躲过工伤的认定,恶意拖延治疗时间。

  据了解,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舆论普遍认为,随着类似事件的增多,这一规定形成了较大的伦理冲突。

  建议

  工伤认定采用“脑死亡”

  云南大理律师马培杰在华律网撰写文章指出,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较大,“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产生质疑。

  李强认为,“一秒钟”的差异决定的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应作相应的调整。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因此在中国尚不被视为真正死亡的脑死亡可在工伤认定中酌情考虑采用。此外,避免出现用工企业恶意逃避责任,根本在于规范用工市场,特别是建筑领域切实实现为每个工人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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