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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6 14:43)    点击:948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旧的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在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混合重组五种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一些变化,企业在对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关注这些变化,以便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披露要求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其中,债务人、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最为明显和突出。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新准则,本文分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混合重组五种重组方式,对新旧准则中债务人、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进行一些粗浅的比较。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4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第4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9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新准则第9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例1:2007年2月22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付给B公司一张6个月期、不带息、面额为117 000元的商业票据。2007年8月22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重组协议为:B公司同意减免A公司20 000元债务,余额需立即用现金偿清。假设B公司计提了1 000元的坏账准备。则:

  1.新准则下A公司(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计算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 117 000元,减,实际支付的现金 97 000元,差额 20 000元,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分录

  借:应付票据 117 000

  贷:银行存款97 000

  营业外收入 20 000

  注:如按旧准则,A公司则应将上述分录中“营业外收入”科目换成“资本公积”科目。

  2.新准则下B公司(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计算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117 000元,减,收到的现金 97 000元,差额 20 000元,扣除已计提的坏账准备1 000元后的余额19 000元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97 000

  营业外支出 19 000

  坏账准备 1 000

  贷:应收票据 117 000

  注:如按旧准则,B公司的会计处理亦如上,但新准则规定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比旧准则规定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更为细致和明了,更加便于理解和操作。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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