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利得的差异分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6 14:40) 点击:1059 |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三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结清债务时,如果或有支出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处理。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 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 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 一是资产转让收益; 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 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 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234000元,债务人以账面价值l80000元,公允价210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l7%。则,债务人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34000—180000—210000X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210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ll700元(210000+210000×17%一234000)相抵销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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