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索赔]烟花爆炸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05 09:11) 点击:346 |
案情:2012年春节前,路某从大连市甘井子区一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五个由湖南某烟花制造厂生产的“满堂红”烟花。陆续燃放了四个都没什么问题,正月十五的下午,在燃放最后一个时,出现了意外。当时,路某刚把烟花引线点燃,还没来的急走开,烟花突然发生爆炸,导致路某右手拇指全部、小手指的一节被炸掉,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路某家人找到律师,律师及时进行了取证,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在伤情稳定后,律师代理路某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肇事烟花的生产者、大连承销商和销售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律师的努力,经过一年多的诉讼、执行,路某获得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38万余元。律师点评:本案能够最终达成诉讼目的,关键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律师接受委托后,取证及时,弥补案件本身的不足。当事人生活中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购买烟花时没有保留任何凭证,律师接受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取证,完善证据链条,为胜诉提供基础保障。二是,研究案情,结合当事各方的实际情况,确定诉讼法律依据和案由。起诉销售者,也可以选择产品质量责任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为最终执行一定要执行大连总销售公司,是否追究生产者责任实际对原告权利影响不大,但是,律师考虑到证据的因素,本案最终选择了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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