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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02:51)     点击:302

  刑事辩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三)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援助辩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援助辩护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法律援助辩护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67条的规定,法律援助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

  1、申请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收到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尽快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强制性,一旦具备法定情形,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承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而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指派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1)盲、聋、哑人;(2)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4)未成年人。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解释》第43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不通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权利,办案机关负有告知义务。根据《解释》第39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规则》第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通知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规定》第5条,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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