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管爽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网络虚拟环境也需负责(网络侵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25 02:01)     点击:2546

基本案情:员工A在某公司工作一个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使用公司公章制作了欠条、还款承诺书等文件,后以公司名义给当地政府写了贬损当地政府关系的文件,造成当地政府与公司关系紧张,为此,公司决定将员工A开除。

员工A被开除后,心存不满,利用在职期间其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制作的欠条等文件,在网络上广为散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其编造恶意中伤言论并发布于多处互联网络上,使得企业声誉及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业界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失了大量合作客户;公司股东得知此信息纷纷对公司管理及运作提出质疑,给公司正常发展和经营管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维护公司相关人员情绪以及为了公司今后的正常发展,遂公司委托我所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名誉权:公民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共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根据相关法律,我所主张被告员工A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从四方面来论证:1、被告被告员工A行为违法2、被告员工A主观有过错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被告员工A的行为造成公司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员工A的行为侵害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被告停止侵权,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承担原告相应损失;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我所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相关网络服务者发送了律师函进行告知,维护了我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管爽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取保候审  房产纠纷  工商查询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管爽律师,管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管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133566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管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丰台区律师 | 丰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管爽律师主页,您是第8856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