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律师分析当事人如何准确认定商品房交付的时间一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2 04:25) 点击:285 |
遵义律师分析当事人如何准确认定商品房交付的时间一案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2日,原告吴小惠与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1)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增光小区开发的“山水国际公寓”18号楼A2003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出售总价款为20万元;原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交付定金2 万元,若原告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支付定金,被告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原告交付的定金,并有权将原告预定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2)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应于2005年12月6日前腾空房屋并通知原告验收房屋,原告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对房屋及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被告应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如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逾期1日应支付已收房款0.5%的违约金;(3)原告应于 2005年10月22日向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支付全部房款10%,即2万元,11月6日前支付4万元,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相关房屋交易文件、收据后15日内再支付余款14万元;原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应向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支付逾期未付款0.5%的违约金;(4)被告将房屋内的装修及空调等设备、煤气及电话等设施也一并转让给原告,房屋维修基金按正常程序由原告缴纳;(5)原告在支付最后一笔购房款时,被告应将原告交付的2万元定金予以返还或经被告同意抵作购房款冲抵。 购房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并支付第一期购房款2万元,之后又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万元。2005年10月24日,双方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2万元。2005年12月5日,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未能将出售的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原告吴小惠向被告出具一份《购房补充协议》,其承诺表示愿意继续将房屋续借给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使用,并不追究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违约责任。 2005年12月8日,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通知原告吴小惠前往房屋所在地验房并办理人住手续。原告在验收房屋时,当场提出房屋内原先安装的品牌空调已被调换为档次较低的空调,遂要求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支付空调押金2000元、延迟2日逾期交房违约金1800元。但原告的上述要求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亦拒绝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拒绝交付房屋。 原告吴小惠认为,2005年10月22日,其与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将其在本市开发的房屋出售给自己,被告应于2005年12月6日前腾出房屋通知自己,自己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对房屋及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如双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逾期1日应支付已收房款0.5%的违约金。但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至今未交付房屋,且取走屋内重要物件,故要求被告北京宏大地产公司交付系争房屋并恢复原状,并承担已交房款18万元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计算天数应截至到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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