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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律师分析一起关于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的案例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22 04:23)     点击:231

  六盘水律师分析一起关于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的案例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 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 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 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松喜、苏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张开春支付 16677元,林宝玉、郑丽玲支付16677元,卢耒发支付12276元,黄玉鹤支付12951元,黄书村支付13975元,王莲玉支付16677.9 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贵庠支付11100元,陈维深、郑秀兰支付30016元,黄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叶建德支付16677元,王国祥支付10103.71元,朱进来支付16677元,李庆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张惜凤支付13828元,林树雄、符玉梅支付 23492元,吴顺吉支付21921元,颜金丰支付13563元,陈亚顺支付22509元,陈萍珠、黄亚安支付22509元,龙昌明支付8611元,陈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陈利颖、陈爱朱支付16677元,黄奕鹏支付13975.9元。东山太平洋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据、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据上签章。1994年年底,金銮湾广场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复建设。期间,郭经纬等52人多次催促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损失,东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复购买东山县金銮湾广场之新加坡买方,称: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过期赔偿,将按买家已付款项的日息万分之八计算赔偿,另1995年年底前之赔偿按原合同规定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第16条中约定:甲方同意该物业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内以本合同所订楼价之两倍价格向乙方回购该物业,届时乙方对该物业之出让与否有自由选择权。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项约定如何实际履行未再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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