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律师民事业务》选登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0-09 05:20) 点击:629 |
除非具备违法阻却事由,任何对绝对权有妨碍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有时,对相对权有妨碍的行为,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学者列出的违法阻却事由约有七种。它们是:(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4)无因管理;(5)权利行使;(6)被害人允诺;(7)正当业务。(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26页)。 对他人财产合理用益之法定债权,例如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归入到上述第(5)项“权利行使”之中。 实际上,还有第八种违法阻却事由,它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情形,是物权人(绝对权人)的特定的物丧失占有或登记的一种不利结果。善意取得人不构成无过失侵权。无权处分是对他人绝对权的侵害,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却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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