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9-11 05:05) 点击:69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