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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雷锋”是好榜样,但存在法律风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07 14:12)    点击:1079
    随着雷锋纪念日的到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学雷锋热潮。相关媒体也将学习雷锋的典型事迹作为焦点争相报导。这非常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让普通群众了解到,学雷锋不但不过时,反而很“潮”,会使我们的大家园显得更加温暖。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却陷入了思考:学雷锋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雷锋”们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学习雷锋,是否应该具备一些法律意识?那些法律常识应该为“雷锋们”所了解?

首先,学习雷锋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 “无因管理”;

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学雷锋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为他人利益考虑的想法,客观上也做出了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而且,管理人(即“雷锋”们)与本人之间不存在事先约定,更没有法律的规定。因此,学雷锋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那么,雷锋们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要了解哪些法律常识呢?

根据无因管理的定义及理论规定,管理人在无因管理之前,固然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管理;但管理一经开始,则在本人或继承人、代管人接管以前,管理人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否则,便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如果因为管理人的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客观的讲,学雷锋,是有法律风险的。

然而,法律为鼓励学雷锋、做好事的行为,也对无因管理人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有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又做出了更为明确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现实生活中,有时候雷锋们出于好意去帮助别人,但却因此支出了相关费用,甚至可能受到损失,而这些费用和损失往往超出了他们的心理上能承受的范围。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大雨即将来临,老王发现邻居小李家的老房子破旧不堪年久失修,如果不及时加固,可能被大雨冲垮造成巨大损失。而小李常年在外地打工,不能赶回。老王便主动找人并垫付材料费、人工费,将小李的老房子进行了维修。最终老房子经受了狂风暴雨,安然无恙。后来小李回来了,老王将事情经过告诉了小李,并要求其偿付所支出的费用。谁知小李不但不领情,反而称老王是自愿的,没人逼他,也拒绝支付费用。老王很无奈,妻子、儿子也责怪他多管闲事。这种情况下,有了《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老王便可以理直气壮的提起诉讼,要求小李依法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同时也向妻儿证明他是对的。这样,其他的“雷锋们”也可以放心行善了。

 

姜桂圣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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