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载了“再议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一文,我很欣慰^-^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2-11 09:01) 点击:533 |
11月10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由张卓郁、孙闫法官撰写的《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限制》一文。阅读之后,本人认为该文观点有误。经认真学习研究,于11月14日发表了题为《以一案例谈合同解除异议的法律适用》一文,具体阐述了与原文的不同观点。 12月23日,《人民法院报》第七版发表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姚宝华博士撰写的《再议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一文,拜读之后,发现本人文章观点有幸大致与姚博士观点相同,均不赞同原文观点。 《人民法院报》作为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惟一全国大型报刊,能够博采众说,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建设的舆论阵地作用,为此,我深感欣慰!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