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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亲生子女纠纷律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12-03 08:57)    点击:54
深圳亲生子女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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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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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相关案例
  1.一方拒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夏某某与夏雷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亲子鉴定是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在此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亲子鉴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碰到另一方当事人拒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在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案中法官合理运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较好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案号:(2008)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
  2.一方无证据证明无亲子关系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简某竣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小孩的抚养费。
  案号:(2014)岩民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年第16期
  3.主张无亲子关系又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苏明琪诉李晓明子女抚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综合审查原告举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案号:(2011)通中少民终字第000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09月27日第6版
  专家观点
  1.亲子关系纠纷中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问题的处理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审判实践中起诉到法院的种种亲子关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解决途径。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当推定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时,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推翻该推定结果的权利,即对亲子否认之诉予以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虽然血缘联系是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直接依据,但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已产生亲生父母子女般的感情,强行恢复自然、真实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利于对子女的保护,也不利于婚姻家庭或社会秩序的稳定。故将否认权行使的主体限制在子女的父或母,第三人无权提起否认之诉。
  2.关于亲子身份的认领问题,审判实践中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依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的事实及亲子鉴定结论进行考察,确认子女与生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摘自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没有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亲子鉴定是通过遗传标记的检验与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采用DNA检验方式进行亲子鉴定,是我国近年来才出现的新情况,目前尚无法律直接对此进行规范。现在社会上争议最多的问题是:第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做或不应做亲子鉴定,诉讼中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该如何处理?第二,亲子鉴定可能会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受伤害最大的是无辜的子女,是否应给予一定的限制?第三,法律上的父亲该不该对非亲生子女尽抚养义务?或生物学上的父亲该不该对非婚生子女尽义务?

  为规范审判实践中亲子鉴定的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公布过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但该意见对亲子鉴定的理解过于狭隘,其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立了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是在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的同时,如何认定该条文适用的主体、如何理解必要证据、如何处理受欺骗方的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等问题,又重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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