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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6-08 16:00) 点击:93 |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 咨询电话: 13530030076 深圳蔡伟律师 网站:http://www.cailvshi.com/ 一 、我国《婚姻法》中遵循感情破裂原则,即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离婚中的“感情破裂”证据收集。 1、新民诉法中的证据各类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2、当事人的陈述 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强调的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调解,那么在开庭前所做的调解记录也可以反映案件事实,也可以作为当事人陈述。 3、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对于书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按照法律规定,结婚证是需要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去办理,但如果当事人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到场,甚至,有些人购买虚假的结婚证,那么这个结婚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书证内容有瑕疵。现实中很多夫妻在闹矛盾时,总喜欢让对方写保证书,如在保证书中写到:“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何划分“不忠”的程度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有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罚。 4、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礼物等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是可以被用作证据使用的, 现实中,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录音、录像等收集是很简单、可行的,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很有帮助,但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视听资料往往更能形象,直观的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此类证据时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最重要内容表述出来。所以在取证时,收集证据的一方要有耐心,并且要进行适当的引导,达到取证的目的。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6、电子数据 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既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所处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应用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得到的信息资料。婚姻律师应掌握电子数据的证据特点。 7、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具有私密性,因此,证人证言有较强烈的特点。 8、鉴定意见 修改后的民诉法把原来的第72条有关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为了“鉴定意见”。婚姻律师应掌握这一修订背后的意义。 9、勘验笔录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二 、律师调查证据的方式 律师调查取证,目前情况不容乐观,除了诸如工商登记、房产信息等,信息公开的城市律师凭借调查函容易调查之外,其它涉及财产(银行、证券)的相关部门,一般对律师的调查不予接待,这就导致律师必须借助于其它手段(如申请法院调查、申请调查令调查)解决取证问题。 1、律师自行调查 主要在于律师向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调查、以及信息公开的相关单位、部门调查。 2、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 婚姻律师需要掌握本地关于调查令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般是由当地高级法院颁布)。 3、申请法院调查 主要用于银行系统、公安系统等,不向律师公开的单位、组织调查取证,以及有指定要求的相关单位的事实调查。 三 、婚姻律师关于“婚外情”取证 由于“婚外情”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较为常见的情景,因此,婚姻律师实践中经常被客户要求进行“婚外情”调查。而由于调查难度、复杂程度限制,律师对此类“行为”的调查往往无能为力,通常由“侦探公司”调查;而基于当事人自行收集到的“痕迹”(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律师应掌握不同证据形式的特点及举证要求。 1、调查的合法性 (1)“自家”调查 (2)“别人家取证 (3)公共场所取证 2、私人“侦探”调查取证 (1)调查的合法性分析 (2)常用的调查取证方式 3、“婚外情”取证对案件的影响 (1)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对于“婚外情”证据效力及作用的正确认识 (2)心理对抗的策略制订 4、“偷拍、偷录”证据 (1)合法性问题 (2)相关司法解答、法官释意的理解和掌握 5、手机短信 (1)有效的手机短信证据的形式要求 (2)手机短信证据的提交形式与质证 6、电子邮件 (1)婚姻案修的中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公证提交 (2)涉及隐私问题研究与分析 7、传真 8、电话、手机通话清单 (1)证据合法性问题 (2)清单的提交形式 9、MSNQQ聊天记录的举证要求 10、家庭暴力的取证 (1)理解家庭暴力的概念 (2)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与验伤单、伤情鉴定 11、如何整理、提交录音证据 12、证人证言 (1)书面证言的整理 (2)出庭证人应注意的问题及庭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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