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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离婚律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7-26 09:30)    点击:225

深圳福田区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1、离婚的途径有两种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
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解除婚姻关系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3、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涉外婚姻离婚程序、军人离婚程序
1、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2、军人离婚手续

三、离婚案件庭审审理程序、离婚诉讼庭审程序、法院起诉离婚程序流程、法院离婚程序
1、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3、离婚案件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
予受理。
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

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

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
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
在此限。
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离婚案件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5、离婚案件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6、离婚案件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离婚案件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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