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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7-05 15:33) 点击:63 |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一、管辖的含义和分类 民事诉讼上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而针对地域管辖,又区为一般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特定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民事诉讼上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可以成为法定管辖。 案例 1 :漠河市 A 贸易公司向沈阳市B 钢材公司购买钢材 2 吨,合同签订地为沈阳市,合同约定履行地为长春市。之后,B 公司将钢材运至长春市,但是 A 贸易公司违约只支付了部分钢材价款 ,B 钢材公司欲提起诉讼。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漠河市或者合同履行地长春市的法院管辖。但是对于 B 钢材公司来说,无论是向漠河市法院起诉,或是向长春市法院起诉,都面临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成本和风险问题。 2、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民事诉讼上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就上述案例 1 而言,如果适用协议管辖,即 A 公司和 B 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或诉讼前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 B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即可向自身的住所地沈阳市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1、节约诉讼成本 任何诉讼都是有成本的,其中包括金钱、时间和人力成本等。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案件要到异地起诉的话,诉讼成本相对较高,例如不定额的诉讼费用、差旅费、取证费等。并且,异地诉讼所涉及的送达、举证、证据交换等需要的时间也相对较长。虽然,当事人胜诉后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等,但是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异地执行更是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而选择适当的管辖可以节约上述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负担,规避法律风险。 2、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周知,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一直存在,并且有关部门干预法院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异地诉讼中,非本地的当事人因对当地法院的审判情况和司法环境均不了解,故在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通过确定管辖的方式,将尚未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诉讼定位于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不仅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也可以发挥自己的诉讼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双方合意的管辖法院。合同纠纷发生后,由于纠纷处理的法院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信任而共同选择的,因此法院裁决的结果更易于被双方接受,便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协议管辖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案例 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铁矿粉买卖协议,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铁矿粉3吨,并且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此,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甲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应当无效,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在诉讼时即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乙公司住所地的某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问题,乙公司才能够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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