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蔡伟1353003076
蔡伟1353003076律师
广东 深圳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蔡伟1353003076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深圳代理离婚案件律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7-05 15:21)    点击:60

深圳代理离婚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许多被告往往因为不想离婚或存有一种逆反心理,常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我行我素拒不到庭,给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做法。为此笔者想就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的主要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而应该适用《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到庭。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离婚案件,如果每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传的办法,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而且《民诉法》130条也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排除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所以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时是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的。当然对于一些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或故意刁难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二、缺席审判中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把握

  由于被告拒不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中主要是看原告的举证,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往往比较困难,多数事实均为当事人陈述,未经被告质证,人民法院也难以认定。但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前被告有书面答辩意见同意离婚的或夫妻双方曾签订过离婚协议等情形的,可以直接认定。而对于其它的证据则应当综合全案,并结合《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予以客观分析认定。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故意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在确保已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和法院应诉材料的前提下,其拒不到庭就可以认定为被告以其行为表示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相当于一种“默视”,其不答辩不到庭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大多认定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与上述道理同出一辙。

  三、缺席审判中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

  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这属于被告的自认;没有答辩的,则应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要求处理。实践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夫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笔者以为人民法院还是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做法,既能在庭前了解到被告的意见,又能提前做好化解被告思想矛盾的工作,为解决纠纷打好基础。同时要处理好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还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断完善,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还应当设置更多的处罚机制或不到庭就对其不利的条款,增强被告主动到庭的自觉性,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调解率,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和稳定社会的作用。

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显而易见这是一条特殊规定,特殊之处在于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那么什么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得知“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具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然而婚姻法第20条指明:“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因此无论夫或妻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被告均为法定“必须到庭的被告”,一旦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有权将其拘传到庭,以确保查清案件事实。显然,离婚案件正是基于相互具有抚养义务的夫妻之间而产生的,据此则派生出: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判决的原理。

    作为离婚案件之被告必定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但这一条件恰恰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新婚姻法在第32条之中以5项加一款分别罗列、述明了经过长期司法总结而得出,业已确定为法定离婚的情形,尽管如此也难以穷尽离婚的形态。往往离婚问题是多种原因促成,因此,需对客观、真实的情况从多方面综合分析进行认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制定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共14条。针对具体的个案而言是否具备法定离婚的具体条件,从实际出发,人民法院仅凭一方所作陈述,即使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缺席判决那也是难以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毕竟感情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试想,一个没有被告陈述的离婚案件中,法庭怎么确保准确找到矛盾的焦点,看出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呢?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意气用事而提出离婚,被告又赌气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如果处理得当,双方则会和好,挽救一个家庭,在追求一个省时又省力的缺席判决下,很容易使尚有回旋余地的离婚案件走向家庭破裂,同时难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错误的拒不到庭因人因案各异,有的是因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是出于对开庭审理的不解;有的是对法官抱有成见;有的是来自对家庭的对抗心理,无论何因都是不行使诉权不争诉的表现,但大多数被告内心恰恰是不愿离婚的。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达到法定离婚的程度?要想弄清楚这一点,则需要审判人员做出大量耐心、细致工作,而上述缺席判决却完全忽略了这一点。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蔡伟1353003076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蔡伟1353003076律师,蔡伟1353003076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蔡伟1353003076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300300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蔡伟1353003076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蔡伟1353003076律师主页,您是第3616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