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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刑事律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28 09:43)    点击:93

深圳罗湖区刑事律师

咨询电话: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刑事律师作用是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刑事案件律师作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侦查阶段、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第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侦查部门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详细案情,申请取保侯审,代为申诉控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查阅、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具体需要看看哪一个办案单位,有的办案单位可以复印包括笔录等在内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可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审判阶段:依法参加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具体的作用如下:

一、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咨询;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涉嫌罪名的提问如实坦白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6)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行辩解权; 

  (8)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具体需要看看哪一个办案单位,有的办案单位可以复印包括笔录等在内的全部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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