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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事律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11 09:07)    点击:93

深圳民事律师

咨询律师: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民事纠纷主要是指平等主体间设定交易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才生的财产或人身关系纠纷,解决途径一般是通过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的诉讼权,如原告可以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起诉,双方均有上诉或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撤回上诉的权利。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权利等等。当事人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和提出对民事实体权利和提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意见时,其诉讼目的一般来说是明确的,但有些条件则不然,如在某些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动机意识在与他人争夺死者遗产,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但最初争议的焦点却是在谁为法定继承人这一点上。再如,婚姻案件中,起诉离婚的一方其动机有的是企图要与第三者结婚。但其诉讼的直接目的却是要与现在的配偶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目的与动机的这种差异,给案情造成了一定的复杂性,审判人员要十分注意当事人的此隐蔽心理特点,不要被某些假像所迷惑。

 

      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是十分复杂的,而且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作为心理活动每时每刻都在爱客观事物的影响,都要随客观事物的发展而发展,随客观事物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当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将越来越复杂,人们的心理活动也将越来越活跃。因而,人微言轻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必须适应飞速发展的形势,在办案中,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研究每个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心态,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妥善处理。

  

      以上种种心理特征,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特别是在同当事人进行谈话时,首先应该熟悉案件,尽可能多地掌握同案件有关的资料,做到心里有数。其次要注意细心观察,善于分析,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中,了解和掌握他的真正目的。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症下药。因势力导,晓知以理,以求早日解决纠纷。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的了解和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门颇有讲究的审判艺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必须始终贯穿着重调解的司法原则。

 

  诉讼中的调解就是要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条件下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而只有了解和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并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调解工作方能有的放矢,卓见成效。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征进行调解工作,不仅可以达到解决纷息诉的目的,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裁决而提起上诉、申诉现象,而且还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使案件迅速,圆满地得到解决,巩固安定团结的生活秩序,确保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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